江苏注协:不掌握情况的,协会原则上不出具证明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事务所,会计师,规范
  • 发布时间:2014-12-30 12:20

  日前,江苏省注协发布通知,就协会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材料有关事项进行规范。

  通知称,为应对事务所开展业务所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规范江苏省注协为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基础工作,江苏省注协对能够明确掌握的事项(如事务所规模和诚信记录等)可以出具证明材料,对其他事项原则上不予证明。特殊情况确需证明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经江苏省注协审核确认后方可出具。

  《通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江苏省注协出具相关证明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由江苏省注协审核通过。对于江苏省注协出具的相关证明,江苏省注协将进行登记归档。

  《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提交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具体事由和依据、申请证明的事项、证明材料拟提交对方单位的名称、事务所相关承诺事项等。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申请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书面申请由江苏省注协注册科统一受理审核,相关业务科室配合。注册科审核通过后提交分管秘书长,分管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提交综合科,综合科根据申请材料据实出具证明。对特殊事项出具证明须报秘书长同意。审批结果应反馈事务所。江苏省注协注册科将建立台账,逐项登记证明材料办理事项,同时将由分管秘书长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材料整理归档。

  (记者 郝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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