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事权不断下移,而财权却不断上移,由此催生严重的地方债务危机。随着“营改增”进程的不断推进,原本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营业税将逐渐被增值税所取代,地方政府将面临财政困难,因此应尽快找到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房地产税具有税源稳定、税基广、周期稳定性好等特点,并且在稳定房价、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适宜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此应不断完善立法、赋予地方立法权,并有增有减地整合房产、土地税收,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为构建地方税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房地产税制结构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体系构成
我国税制中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税种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间接相关的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进一步又可按是在流转环节还是保有环节进行划分。
其中,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流转环节征收的税种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二)现状分析
1.房地产税收入比重低。根据对我国1994到2012年房地产税收收入统计数据的分析,专门针对房地产设置的五个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的总税收收入从1994年的129.27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0088.2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2.55%上升到8.6%。尽管房地产税收逐年增长,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逐年增加,但是其比重仍然偏低。2006年到2012年房地产税收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渐增加,但2012年其仅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21.32%,在地方税中的地位并不显著。而且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一比率也明显偏低。由此可见我国房地产税收收入规模偏小,目前还难以满足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需要。
2.存在重复课征现象。我国对保有环节的房地产征收房产税,其中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与营业税类似,存在重复课征,这使得房产税既有财产税的特种,又兼有行为税的特征。从租计征的房地产不仅要缴纳房产税、营业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综合税负较高,不仅拉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而且催生了偷逃税现象,房产租赁的地下交易滋生。另外,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契税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存在重复课征,有失公平。
文 姬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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