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B修订财报列报准则(IAS1)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IASB,财务,会计
  • 发布时间:2015-03-03 15:24

  日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 1)的修订,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IAS 7)提议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对《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IAS 8)以及对现行准则中的披露规定的审议情况。

  此次对IAS 1的修订包括五个方面的小范围改进:重要性,分解和小计金额,附注结构,会计政策披露,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该修订澄清,主体不得通过使用不重要信息掩盖重要信息,或通过汇总具有不同性质或功能的重要项目,降低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当某准则规定具体披露要求时,主体必须以评估决定该信息是否重要以及是否一定要列报或披露该信息。分解和小计金额项澄清,可分解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和财务状况表中的具体单列项目。

  IASB就主体应如何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和财务状况表列报额外(即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已要求列报的小计金额外)小计金额提出规定,即额外列报的小计金额必须由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认和计量的金额组成的单列项目构成;用使组成小计金额的单列项目清晰且可理解的方式列报和标注;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比当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就财务状况表或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所规定的小计和合计金额更加突出显示。对于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列示的额外小计金额,主体必须列报将此类小计金额调节至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就此类报表规定的小计或合计金额的单列项目。

  该修订澄清了主体可灵活决定财务报表附注的列报顺序,但也强调主体在决定该顺序时应考虑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删除了当前IAS 1第120段中的所得税会计政策和外币会计政策的例子;澄清了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必须作为一个单列项目汇总列报,并按照其是否会后续重分类至损益进行分类;澄清了不会直接影响主体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IAS 1中的现行规定。

  IASB在发布对IAS 1的修订的同时,还发布了一份提议修订IAS 7的征求意见稿。IASB提议,对于现金流已经或将要分类为现金流量表中筹资活动的每个财务状况表项目(权益项目除外),主体应对其期初和期末财务状况表中的金额的调节进行披露。这意味着投资者将获得关于在报告期内主体债务变动的披露。

  (记者 任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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