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与小微企业融资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民营银行,融资,小微企业
  • 发布时间:2015-03-03 15:59

  (二)监管不到位,难防出资人联合控制民营银行

  由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对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创新和企业利润最大化也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而现有银行业监管机构多是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专门针对民营银行行为进行监管的机构却是极少的。银监会表示,为防止试点银行牌照这种稀缺资源被某一人控制,“民营银行试点采取共同发起人制度,每个银行试点至少要有2名发起人”。但就目前已批准的首批五家民营银行试点情况来看,均为发起人2名,在监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管机构的情况下不排除出资人联合控制民营银行的现象,此时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即是刀俎下的鱼肉,任由宰割。

  (三)民营银行的信用环境不乐观

  银行发放贷款和办理各种转账业务的前提是其自身应吸收足够多的存款,而吸收存款的关键在于获取顾客的信任。我国目前民营银行数目极少,其中大多存在资产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有限的先天劣势,仅有极少数民营银行,比如民生银行,拥有较大规模和良好的信用评级。因此,顾客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还是会理智地对其信用情况多加考虑,相对于将关乎身家性命的存款放入缺乏社会信用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小型银行,他们更倾向于选择由强有力的国家支撑的全国大型银行以获得更多的安全感。当前,面对金融业激烈的市场竞争,民营银行的信用环境亟待改善。

  小微企业融资需要民营银行规范发展

  (一)适度放开民营银行

  截至目前,我国仅有五家试点的民营银行进入筹建阶段,由民间资本控股的中小银行也仅有100多家,在庞大的融资需求市场上,明显供不应求。因此,国家应放开民营银行的准入标准,但这一放开应有度的限制,同时放开准入标准不等于放低标准。此前,我国台湾已放开了民营银行,尽管进入门槛仍是十分苛刻,但过快的放开速度和过高的准入门槛导致其盈利水平不断下降、资产恶化、风险不断积累。台湾经验警示我们,平稳渐进的放开才是较为合理的方式,也是化解风险的唯一途径。适度放开民营银行,应针对发起人的经营状况、优势和预计采用的经营模式的创新有效性,有条件地施以不同的准入标准。

  (二)加强对民营银行的审慎监管

  三管齐下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首先,在银监会的协助下设立专门的民营银行监管小组,结合各民营银行的不同经营模式、经营特点,负责对其市场准入、业务活动以及退出标准进行监督;其次,传统的金融法律均极少涉及民间金融,故应出台一些关于民营银行的法律法规,以对民营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和保障;最后,使民营银行处于政府、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舆论的三方监管之下。此外,加强社会相关部门的沟通,保障信息传递的有效性,使监管机构能够掌握关于民营银行的更真实精确的信息。

  (三)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

  完善信用体系,尽快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征信系统。存款保险制度与民营银行同步推出,以直接增加其信用“保险杠”,同时防范流动性风险,提高民营银行的信誉,为客户存款解除后顾之忧。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民营银行了解更多的关于贷款者的信息,降低因向不具备资格的客户贷款造成的损失。此外,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面向民营银行的征信系统,民营银行需要向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报送真实可靠的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各项财务指标的资料,取得更多潜在顾客的信任,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增加信用财富。

  (完)

  文 王棣华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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