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为中国企业“走出去”铺路、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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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26 09:41
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国政府网举办了以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并以此启动宣传周活动。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文钦、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文利民作客访谈,详细解读了税收协定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意义。
税收协定数量居世界第二
据了解,与税收比起来,税收协定的历史并不长。最早的税收协定距今为止还不到200年,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协定则不到100年。这是因为,在税收产生后几千年的人类发展历史中,税收关系一直没有跨越国界。只是到了近现代以来,经济发展国际化、全球化,跨国贸易、跨国投资不断增多,跨国跨境税收问题日益突出,协调处理跨国跨境税收问题的税收协定才得以应运而生。
王文钦说,“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国际税收问题的协调处理。G20峰会也将国际税收列入了重要议题,提出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进行改革,而改革的一些重要成果,将来也会通过双边和多边的税收协定落实下来。”
朱青指出,税收协定实际上是一种简称,现在谈的税收协定指的是针对如何避免对所得或者财产双重征税以及如何在国与国之间防止偷漏税等两方面内容达成的协议,它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各个国家都有税收的法律,但国际税收协定签了以后就成了国际法,一般会高于国内法。
“我们‘走出去’的企业如果到没有和我国签订协定的国家去,实际上就是按照对方的国内法来征税。但如果到了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就要按照协定,也就是国际法来执行。我国主要是针对所得,个别国家,比如德国,其协定中还会涉及对资本、财产课税,但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协定都不涉及。”朱青说。
中国的税收协定出现的比较晚,是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慢慢发展起来的。为了吸引外资,1981年中国政府开始与有关方面展开谈判,并于1983年签署了第一个税收协定。当时我国主要跟来华投资比较多的发达国家以及周边新兴工业国家签署协定,比如美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等。
渐渐地,中国企业发展起来后,开始积极到其他国家承包工程或输出劳务,我国便跟这些发展中国家也谈签了协定。本世纪以来,中国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且经济地位越来越高,税收协定的重点变成了为“走出去”服务,主要是面向亚非拉国家。目前,我们已经和99个国家签了税收协定。加上与香港和澳门特区签订的税收安排,一共是101个,所以税收协定覆盖网络还是比较广的。
朱青补充道,“据我了解,这个规模从世界来看排名十分靠前,仅次于英国,他们是将近120个协定。中国的协定网超过了欧洲许多国家以及美国,这对鼓励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并有利于争端的化解。”
将加强协定的谈签及执行
我国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发挥着突出的作用。2014年全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受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和备案总计9627件,合计减免税款达到138.81亿元。
然而,我国一些“走出去”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因为不了解税收协定,不熟悉东道国的税收协定执行程序,在境外却没有享受到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也没有尝试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己在东道国的合法税收权益。
此外,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国际形势都在发生变化,我们现在既是资本输入大国,也是资本输出大国。如何发挥好税收协定,既帮助吸引外资进入,也促进装备制造“走出去”和跨国产能合作,特别是服务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也有很多挑战。
王文钦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税收协定工作要从两个方面下功夫。
其一,在谈签税收协定方面,亚非拉国家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重点地区,尤其需要税收协定的支持和保护。目前,“一带一路”沿线还有少数亚洲国家没有和别国签订过任何税收协定。在非洲,我国签订了10多个协定,在拉丁美洲签了不到10个,很多国家都还没有签,甚至没有开始谈。
“除此之外,很多现有协定还要修订,包括与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签订的。我们正在搞协定政策的研究,今后无论是谈新的协定还是修订老的协定,都要把支持企业‘走出去’作为协定谈签的重要原则。”王文钦说。
其二,在执行税收协定方面,王文钦指出,在国内,要落实好协定规定,维护“引进来”外国企业的正当权益。最近国务院已经决定取消税收协定待遇审批,这是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税收协定执行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在境外,我们也要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为我国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我们也采取各种方式,让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道有税收协定,了解税收协定。
王文钦透露,“税务总局已经在全国税务系统启动税收协定宣传周活动,在此期间各省市税务局将以不同形式宣传税收协定的内容与作用,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网络情况,税收协定服务企业‘走出去’的具体方面,以及如何提请税务主管当局间相互协商,解决境外税务争议等。”
助力企业减轻税负
那么,税收协定到底可以从哪些方面为中国企业在境外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又能够解决哪些具体问题呢?
王文钦介绍,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消除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税收协定一般也叫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是协定的基本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
其次是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降低跨国经营税收风险。按照国际通例,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的影响,所以基本上能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比较确定的税收环境。另外,企业还可以申请谈签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以锁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
再次是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竞争力。王文钦表示,“税收协定税率往往低于东道国的国内法税率,以俄罗斯为例,其国内法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均为20%,而根据中国最新与其签订的协议,利息预提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为6%。”
最后是企业在外面难免会和东道国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而税收协定项下有一个相互协商机制。企业可以向我国税务部门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税务总局与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谈判解决存在争议的问题。
比如,税务总局应“走出去”企业的申请,在2014年与10个国家就20余个案件进行了协商,解决了部分企业的境外税务纠纷,涉税金额3.7亿元。税务部门还将开通境外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尽力为跨境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或税收损失做好服务。
文利民称,中国企业遇到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我国与一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比较早,当时协定中规定可以免税的金融机构名单中不包括后来成立的政策性银行,但是现在为境外项目提供融资的绝大部分是政策性银行,如果这个利息不能免税,对企业影响非常大。相关企业发现这个问题以后,就向税务总局申请支持,要求修订双方的税收协定。在税收总局的努力下,双边签署了修订税收协定的议定书,就把政策性银行加进去了,解决了我们大量利息不能免税的问题。”
王文钦说,“大企业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知道充分享受协定待遇,出现纠纷时也懂得利用协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向我们申请相互协商的案子中90%以上都是大企业。不过,这两年总局关注税收协定宣传,中小企业的维权意识也渐渐觉醒了。”
当然,税收协定在减轻企业税负、减少税收风险的同时,也有规范企业税收行为,避免偷漏税的作用,其中包括信息交换和反协定滥用两个方面。“我提醒广大‘走出去’企业,对相关峰会所涉及的国际税收议题、对税收协定的一些最新发展要关注,努力做到税收合规,防范道德风险,健康成长,健康发展。”王文钦说。
本报记者 沈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