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路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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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26 10:11
2.建立税收信用激励制度。税收信用激励制度是税收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对纳税人需要建立纳税信用激励制度,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机构,也应该建立相应的税收信用激励措施。比如,对诚信纳税人进行有效激励,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维护诚信纳税人的积极性;对税务机关的诚信征税工作,也可给予肯定和奖励;对中介机构的诚信服务工作同样应进行嘉奖。
3.建立税收失信惩罚制度。税收失信惩罚制度是对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的制度性规定。它的主要功能是对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实施实质性打击,使其提高税收失信的违约成本;对于有不良税收信用记录的纳税人,应加强征收管理,加大税收稽查和监督力度。
建立税收失信惩罚制度必须明确税收主体失信的法律边界和制裁措施。根据税收主体违法性质、动机和程度,设立失信惩罚约束机制,扩大、加大对用税人、征税人和纳税人失信惩处范围和力度,增大税收失信的成本。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加大失信成本:一是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对情节严重者,加大惩治力度,并形成声势,以实现法律的威慑作用。二是增大失信者的道德成本。利用舆论导向机制,让失信者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形成声誉损失,以致于丧失发展空间。三是增大失信者的政治成本。对失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等,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通过媒体曝光于社会,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
(三)完善税务机关征税信用制度
完善征税信用制度的关键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对征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制定税务执法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明确征税人员的执法范围,建立以机构制权、技术制权与制度制权为重要内容的税收执法机制。
1.有效控制税收自由裁量权。税收自由裁量权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基于税收的目的,通过自由判断、自主选择而做出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税务人员对于一个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可以在幅度或倍数之内进行选择,最后确定具体数额。由于缺乏完善的征税信用制度,我国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存在大量不当适用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有必要用法定程序约束税收自由裁量权,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与纳税人合法权益相关的税收执法程序;二是为纳税人提供参与意见机会的程序;三是与纳税人利害相关的效率程序。
2.加重不当执法的责任。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方面应进一步细化职权范围,对于执法不当行为应规定明确的责任,以促使税务人员把握立法本意,更加自如地运用税法。在征税人员内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案件审理制和错案追究制,对税收执法进行全方位监督;在征税人员外部,强化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及人大、政协、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对税收执法的社会监督与评价,推进税收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同时要全面实行执法追究制,清晰划分执法责任。因此,要完善征税信用制度,就要遏制税务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就要加大监管力度,在提高查获违规执法行为概率的同时,提高对执法违规人员的惩罚力度。
文 蔡昌 李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