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立法应“内外”并重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环保税法,环保,立法
  • 发布时间:2015-07-15 11:47

  7月9日是《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紧锣密鼓地举办了多场多层次的座谈会与研讨会,相关立法机构也“高度重视”,收集了不少具有专业性、建设性的修改意见。

  笔者认为,要想真正获得一部优良完备的《环保税法》,能够肩负起“环保”的历史重任,“内外”并重,尽快还蓝天白云于民众,还安全于民众,应首先关注《环保税法》的立法态度与指导思想。

  重“内”意味着,对《环保税法》各个条文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深刻细致的推敲,同时在立法技术要素方面,也应反复斟酌,听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但常识告诉我们,仅仅基于立法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内部”意见的立法,会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诸多缺陷与硬伤,从而背离立法初衷,无法担当应对目前“环保”形势严峻的重任,无法尽快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健康福祉总量。

  重“外”意味着,《环保税法》立法必须认真进行五个方面的考量:

  第一,由“谁”主导?这是因为,谁主导立法活动,谁的意志就可能被更多地体现和反映。基于人性恒久利己、偶尔利他的行为数量规律,政府及其官员主导的立法,就可能更多体现和反映政府及其官员的环保税意志,从而催生“扩权少责”的现象发生,有利于政府及其官员利益的增进。同理,凡由全体国民主导的立法,就可能更多体现和反映每个国民的意志,增进每个国民的健康福祉总量。

  第二,根据“谁”的意志?毋庸置疑,唯有根据全体或绝大多数国民的环保意志进行的立法,才最可能有助于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增进。反之,则可能背离。

  第三,“谁”来执行?《环保税法》立法的具体目的在于通过征收环保税,加大污染企业的经营成本,倒逼其转行转产,或者退出市场,或者通过技术升级,减少污染,从而遏制污染,提高整体环保水平。因此,执法主体权责界限的公正性、明确性与清晰性,执法程序条款的科学性、客观性与系统性,等等,都直接关系《环保税法》的实际效果。

  第四,“谁”去监督?任何的“法”如果得不到贯彻和执行,都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闭环式”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建设,也就成为《环保税》立法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外部因素。或者说,《环保税法》要确实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必须明确监督的主体、对象、范围、权限等等。

  第五,“谁”来问责?“环保”不遵从的行为主体,既可能是排污者,也可能是治污者(税务与环保部门)。因此,要保证对法的遵从,既必须有“问责”的条款与机制,也必须明确“问责”和制裁的主体与权限。毋庸讳言,问责与制裁主体、权限的虚置或模糊,必然导致《环保税法》有法不依现象的大面积存在。

  总之,《环保税法》立法必须“内外”并重,充分听取利益相关者及其社会各界的意见。

  文 姚轩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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