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力保“最后一道防线”的严密性
(一)税务稽查对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影响效应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及涉税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和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能够有效地维护税法的尊严,打击税收失信行为,体现着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执法职能。
利用税务稽查保证税收失信受罚的必然性。要强化征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进一步提高税收稽查率,加大检查力度和惩罚力度,采取强硬措施,对不诚信纳税行为进行坚决处理。税务稽查率越高,单位被查处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而可有效地遏制税收失信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产生威慑效应所需的条件:保证失信被处罚的确定性。
对税收失信行为合理量刑,扩大税务稽查的威慑效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失信行为作出强制性的制裁。税务稽查的威慑效应充分体现在税收稽查中处罚权的强制执行上。
(二)建立严密性的税务稽查“防线”
评价一个税务稽查体系是否具有严密性,必须用以下三个基本标准来衡量:
首先,从税务稽查要素自身的质量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来看,税务稽查体系是否具有严密性,取决于构成税务稽查体系的要素是否适应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税务管理的客观要求。税务稽查法规是否建立和完备,稽查制度是否健全,稽查规程是否规范,税务稽查机构是否高效,税务稽查人员是否优质,税务稽查技术是否先进,税务监控网络是否严密。倘若实现了上述要求,则可以说税务稽查要素实现了优化,其自身素质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是较高的,这是税务稽查体系严密性的基本要求。
其次,从税务稽查要素的结合状态来看,严密的税务稽查体系不仅要有优质高效的要素构成,而且要求实现各要素的优化组合。所谓优化组合是指按照各要素在征管运行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建立起的相互配套、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序化的结合体系,形成有利于有效防止偷、逃税,有效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运行机制。
最后,从税务稽查的目的来看,严密的税务稽查体系必须达到效益最大化。所谓税务稽查效益最大化,就是要以相对尽可能少的税务稽查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税务稽查成果。即从税务稽查成本与成果的对比来看,税务稽查工作是否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国家税收的流失,震慑、打击了税收失信行为,是否改善了税收执法环境。
(三)严密性税务稽查体系的构建路径
建立和健全严密的税务稽查法规、制度和规程。国家要实现“依法治税”,在税务稽查方面,首要的就是要建立有关税务稽查的专门法规、制度和规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后要求严格执法、遵守有关制度和规程。我国关于税务稽查的法律规定可见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等文件,立法环节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税务稽查的权力、义务、对象、范围、程序、类别、要求、时限、监督制约机制等。所以,国家应在分析总结税务稽查客观条件和客观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补充建立一些新的税务稽查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形成全国统一、严密完备的税务稽查制度、规程体系。
构建严密的、垂直型的税务稽查组织体系。各级税务机关应按集中统一、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设立税务稽查机构,统一名称和规格,明确职责和权限,按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的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分别设置对应的职能科室,做到相互科学分工与协作。按照“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应垂直管理各地稽查局等税务机构。笔者认为,在目前“营改增”的大形势下,应该合并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的稽查局,组建一个直接归属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垂直型税务稽查组织体系。
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税务稽查信息系统。要在充分利用计算机科技手段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纵横交错、上下贯通的税务稽查信息网络,实现资源的共享。由于税务稽查涉及面广、被稽查对象数量众多、情况复杂,必须建立一种协作的稽查体制:一是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建立纵横交错、严密健全的协税组织和协税网络;二是要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网络;三是建立国税、地税相互之间、税务与工商、银行、海关、商务部门等单位之间的税务稽查情报交换网络;四是建立税务稽查内部、税务稽查机构与征收机构、税务代理机构等之间的信息交流网络。
另外,要在全国各地建立专门的税务稽查信息管理机构,对各信息网点和信息员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同时建立必备的税务稽查信息管理制度,要组织好微机的配置、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文 蔡昌 李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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