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时不得携带原所审计业务资料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事务所,审计业务,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时间:2015-07-15 12:02

  7月9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经由财政部会计司会同国家档案局馆室司起草的,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重要作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财政部要求相关机构应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反馈意见。

  审计档案既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历史记录,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法律诉讼、保护合法权益的直接证据。《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的,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禁止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私放审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移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第一章阐明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第二章主要对审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作出了规定;第三章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终止时,审计档案的移交与代管作出了规范;第四章规范了电子审计档案的管理;第五章对审计档案的保密、鉴定与销毁进行了规范;第六章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制定了监督管理措施;第七章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业务档案的管理提出了参照执行要求,并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财政部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指出,研究制定《征求意见稿》,能够在国家层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审计档案的利用效能,合理降低审计档案的管理成本,切实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优化内部治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记者 郝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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