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叠加享受所得税税率优惠与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应掌握哪些填报方法,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谈谈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对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减半征税优惠),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同时,还叠加享受项目(目前有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需要填报新申报表主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和表A107040的相关行次。
案例
某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201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8万元,其中26万元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所得。其应按下列顺序填报主表、表A107020和表A107040的相关行次。
1.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28万元。
2.表A107020第38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36行“五、其他专项优惠项目”、第40行“合计”等各栏第6列分别填报26万,第7列填报26万元×50%=13万元。
3.主表第20行“减:所得减免”,填报13万元。
4.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15万元。
5.主表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15万元×25%=37500(元)。
6.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15万元×(25%-20%)=7500(元)。
7.减半后的项目所得额应适用法定税率征税,不得适用低税率征税。因此,表A107040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填报13万元×(25%-20%)=6500(元)。
8.表A107040第29行“合计”,填报7500-6500=1000(元)。
9.主表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1000元。
10.主表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37500-1000=36500(元)。该“应纳税额”也可以用另一种方法计算验证,减半后的项目所得13万元适用25%的税率,非项目所得2万元适用于20%的税率,则“应纳税额”=13万元×25%+2万元×20%=32500+4000=36500(元)。
文 叶美萍 何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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