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税扣优惠升级 范围放宽程序简化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研发税扣优惠,税收优惠
  • 发布时间:2016-01-20 14:04

  2015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下简称“研发税扣”)政策有关问题。近日,所得税司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

  记者发现,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在很多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将有力促进国内企业研发活动。而《公告》的出台,则将使新政策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

  研发税扣优惠升级

  据了解,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为贯彻落实企业研发税扣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对有关优惠政策内容及管理规定进行了具体明确。2013年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将研发人员“五险一金”、研发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税扣优惠政策施行以来,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在政策执行中,也存在加计扣除政策不完全适应企业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以及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对复杂等问题。”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为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2015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税扣政策,使更多企业能够享受这一税收优惠。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以下举措:一是放宽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这是我国政府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国内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推动企业创新转型等将起到重要作用。”该负责人认为。

  2015年11月,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政策作出明确。

  该负责人透露,“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便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享受此项政策,2015年12月底,税务总局发布了上述《公告》。同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将通过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新政策有五大亮点

  记者了解到,与原来的政策相比,此次研发税扣政策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该负责人指出,“原来的研发税扣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了负面清单,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的研发支出均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是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该负责人称。

  三是支持创意设计活动。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设计行业发展的文件,为了落实国务院部署,新政策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四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该负责人表示,“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往往不符合条件。政策调整后,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五是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须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使享受优惠的门槛抬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该负责人介绍。

  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这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值得一提的是,研发税扣政策只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进一步细化

  《通知》明确了研发活动的定义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通知》制定了两个负面清单。一是活动负面清单,涉及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方面的研究等7项活动。二是行业负面清单,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税部门规定的其他行业7个行业。这些活动和行业被排除在优惠政策之外。

  根据《通知》,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6项费用。

  其中,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一些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上述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不能穷尽列举。因此,《公告》明确,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公告》还对研究开发人员范围进行了界定,并划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正式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临时聘用等。”该负责人称。

  委托研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同时,为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通知》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和个人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对此,《公告》进一步明确,这里“境外”的概念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

  该负责人强调,“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部分都应属于《通知》及《公告》规定的范围,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例如,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

  本报记者 沈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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