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实务问题解答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养老保险,税务
  • 发布时间:2016-01-20 14:27

  问: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非法人分公司将名下的土地划转给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非法人分公司将名下的土地划转给总公司,免征契税。

  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业主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因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即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问: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于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扣除范围,因此,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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