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央企为何对限薪令视若无睹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金融,央企,限薪令,视若无睹
  • 发布时间:2011-05-16 12:50
  随着上市公司2010年报公布完毕,当中国金融业高管薪酬让人叹为观止之时,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对高管天价薪酬是否合理的热议。

  据统计,上市银行高管薪酬前十名,2010年度的年薪均在500万元以上,这还不包括延后支付的部分。

  这样的薪酬水平,既不合理,更不合规。高管薪酬不是没有高压线。早在2009年,财政部出台的一份《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上限70万元,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3倍,也就是说,金融高管的最高年薪为280万元。

  而如此明显的“越线”,何以相关部门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

  自定薪酬毫无道理

  身为上市公司高管,这样的报酬水平当然是公司董事会决议。只不过,这些董事会的成员,很多都是高薪既得利益者,说白了还是自己给自己定薪。

  富兰克林说过,人类固有的两种激情,一是野心二是贪欲。回到这些金融高管们身上,当他们披上董事的外衣时,董事会上任何一项对高管加薪的议案,高举赞成的双手,乃是人性使然。

  再说,董事会定薪,对于国有垄断企业而言,并非合理。不否认中国金融企业这些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业绩也还算不错,但这不足以成为金融高管获取天价高薪的理由。

  像银行,其资金、技术、管理、垄断等优势地位,都是靠国家政策倾斜和保护换来的。躺在全民的资源上,享有个人的高薪,这从哪一方面讲都说不过去。

  天价高薪可怕,更可怕的是,没经过什么令人信服的程序,就随便为自己开出了天价年薪。美国总统的权力够大的,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他们的总统却无权给自己加薪。根据美国法律的利益回避制度,即使现在奥巴马游说国会批准总统加薪法案成功,也要从下任开始执行。

  面对天价薪酬的质疑,监管部门不能以银行都是股份制来搪塞,拿董事会决议当挡箭牌其实更为可笑。如果国有资产在股份制银行里没有控股地位,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中没有更多的话语权,由其决定的高管薪酬无论多少,相信公众也不会有这么大意见,因为这是纯粹的投资人与高管之间愿打愿挨的市场行为。

  可是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国资没有控股地位的银行又有几家?

  规则制度形同虚设

  可以说,每当上市公司年报发布期到来,关于第一高薪行业--金融高管的天价年薪就会引发一轮抨击,公众的不满情绪愈演愈烈。当然,对于天价薪酬引发的一波波热议,相关部门也不是完全无动于衷。

  2009年2月,财政部出台《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年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去年2月,财政部进一步以财金[2010]10号文下发《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紧接着,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对银行业高管薪酬予以规范。

  在这些规范中,金融高管薪酬其实是有天花板的,如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最高70万元,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但实际情况如何呢?从2010年年报披露的数字看,仅16家上市银行中,2010年度年薪500万元以上的就有10人,300万元以上的达到38人之多。

  一边是薪酬规范密集出台,一边是天价高薪绵延不断。所有规范都是要求非中央金融企业参照执行的,何以这些本应该是铜墙铁壁的规章制度,执行起来就成了竹篱笆了呢?

  再好的政策,不去监督执行,与没有又有什么区别?

  定酬机制亟须透明

  公众对类似银行的垄断行业的高管天价薪水充满愤懑,其中很大一个因素,是高管薪酬方案不公开、不透明。凭什么拿这么高的薪水?这对大多数人而言,都是疑惑。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基本年薪好理解,但真正决定金融高管年薪多少的,并非基本年薪,而是绩效年薪。而绩效考核,基本上就是一笔糊涂账。

  据悉,财政部每年会根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金融控股公司这4大类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得分与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直接挂钩。这些绩效评价情况,为什么就不能向社会公布呢?

  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水平审核管理是由财政部负责的,去年12月1日~10日,财政部曾经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过一次专项检查,但结果如何,外界始终不得而知。要是也像国家审计署那样,将检查结果拿出来向公众晒一晒,2010年的天价高薪肯定会收敛许多。

  到目前为止,正是有关部门故意“放水”,才使得天价高薪有恃无恐,愈演愈烈。这么说不是没有依据。上述《实施细则》制订于2009年末,根据细则要求,绩效评价标准值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公布4大行业的绩效评价行业调节系数。可时至今日,社会公众对此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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