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避税并不可耻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跨国,避税
  • 发布时间:2012-05-07 11:08

  在人们熟悉的语境中,“避税”一词被贴上了“不道德”的标签。长期以来,人们被灌输“多纳税光荣、少纳税可耻”的观念,纳税多少似乎成为衡量品德高下的标准。事实上,纳税只是公民和企业在法律范围内的一项义务,只有合法与否,无关道德。

  最近,跨国公司在华避税的话题引起媒体关注。有报道称“跨国公司一年避税300亿元、税务系统人才当顾问”,文章读完,给人的感觉是“义愤填膺”——那些狡猾的“跨国巨鳄”,年薪百万收买税务系统的“内奸”、利用各种法律空子避税,导致国家巨额税款流失!

  这种新闻立场是批判的,把避税的跨国公司打扮成一伙奸商,把税务局描绘成斗士和受害者。但这种立场,完全站在税务局的角度,站在政府管制的角度,以一种扭曲的眼光看待企业的合法行为,如果再把这种眼光聚焦在“跨国公司”身上,就更容易引起愤慨的民族主义情绪。

  很多企业喜欢用“完成利税多少”来标榜自己的成绩,似乎利润和税收都是贡献,这是国有体制下的语境。企业经营是以盈利为目的,纳税只是一种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义务。作为国有企业,“利”和“税”最终都为国家所有,所以“利税”都是经营业绩。但普通企业对股东负责,同等经营状态下,给政府的税交多了,股东留的利益就少,“利”和“税”是一对矛盾。

  企业要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合理避税是一种理性行为。所谓合理避税,是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安排,在满足税法条文规定的条件下,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股东利益的目的。

  法律对“允许”和“不允许”、“应该”和“不应该”都有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在“非不允许”和“非不应该”范围内,采取降低税负的措施,都是正常。比如,将企业设立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折旧、调整资本结构等等。只要不违法,熟练利用各种政策和法律合理避税,是企业综合经营能力的体现。

  现代国家的法律原则,对私权有“法无禁止即自由”之说。法律不禁止去做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不应干涉。合理避税正是利用这种原则,在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纳税进行详尽的研究和策划,甚至利用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税收法规差异,将更多商业利润合法地留给纳税人自己。

  纳税只需要尽明确义务,而不用尽完整义务。市场经济体制下,聪明的企业要做的,是在合法前提下尽可能的少交税,而不是多交税。对股东而言,雇用的经理人要在合法前提下,为股东创造价值,只会多交税的人并不光荣,而懂得合理避税非但不可耻,反而更受欢迎。

  企业回报社会,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将更多利润分配给雇员,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可以将更多利润投入研发,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甚至可以将利润直接捐献给慈善事业,促进社会福利和公平。以纳税方式将利润交给政府,再由政府来分配,并不是最经济的回报社会之道,特别是当政府效率低下、财政开支不透明、纳税的去向不清晰时。

  政府站在收税者的角度,强调“多纳税光荣、少纳税可耻”,民众站在纳税者的角度,是否也可以说“少用税光荣、多用税可耻”呢?政府每年的税收增长远高于GDP和民众收入,国民财富分配过程中,国富民穷的失衡局面长期不能改善,政府官员的吃喝用度缺乏人民监督,这种局面下还向民众灌输“多纳税光荣”,实在是一种语言腐败。

  过重的税收负担,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障碍,这已在社会上形成共识。在这种趋势下,“减税”应该成为政府财政改革的方向,就更不用宣扬“纳税光荣”之说。相反,“减税”不仅应该政府主动为之,民众也应该付出自己的努力,利用税法“未禁止”之处,积极合法地少纳税,帮助政府达成“减税”结果。

  对于跨国公司的合法避税,不仅不该批判,反而应该鼓励中国企业效仿。在与外资企业竞争过程中,中国企业本来就缺少资金、品牌、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如果在税收筹划的技术上再落后,就更难与外国公司竞争。

  外资企业不惜年薪百万,雇用经验丰富的税务官员实施合理避税,这只能说明他们懂得尊重法律和知识,懂得化解合理避税时的风险。而中资企业的粗放式经营,常以非法手段达到“少交税”目的,这往往让中国企业在经营风险之上,再套上一层法律风险,令人惋惜。

  我们很乐意见到所有企业和公民,都能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避税”,都能努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少纳税。这既是人们法律意识加强的一种表现,也是对政府形成制约的一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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