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草案六大亮点重置游戏规则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新基金法草案,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发布时间:2012-07-03 09:25

  “公募基金发展14年,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谈及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基金法草案”)的修改,广州一家基金公司高管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在基金业最强的游戏规则——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运行八年后,新的游戏规则呼之欲出。经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后,6月26日,新基金法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法的审议通常要历经三次,即业内所称的“三读”。

  记者拿到的新基金法草案显示,新法拟放开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买卖、丰富基金组织形式、将基金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等,每一项均针锋相对地直指近几年公募基金的一些顽疾,如组织形式单一、股东过于强势、公司治理结构混乱、持有人利益被忽视、老鼠仓屡禁不止等。

  而更大的亮点是,新基金法草案把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私募基金纳入了监管范围。

  一家基金公司督察长对记者表示,新基金法草案主要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

  股东行为被纳入监管

  强势股东局面或改善

  长期以来,基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金公司管理层、持有人三者之间缺乏制衡,基金公司股东强势、管理层弱势的局面普遍存在,导致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比较混乱,持有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8年多来,该法对基金公司最核心的主体——基金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几乎没有任何约束。

  今年初,证监会一位官员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是监管部门今后要着力解决的问题。而新基金法草案中,首次把基金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纳入法律监管,并被提到重要位置。

  新基金法草案显示,新法首先对发起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作出了新的要求。

  比如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基金公司主要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较好的经营业绩、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长期投资理念,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与原有的基金法相比,“长期投资理念”和“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是对基金公司发起股东的两个新要求。这其实和去年年底,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所说的“将审核重点放在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专业履历上”相一致。

  近几年来,公募行业整体规模缩水,但基金公司股东无视持有人利益过分向管理层要规模、要利润,一定程度上导致基金公司投资行为短视。

  为此,新基金法草案对基金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约束。如第二十条提出防止五项不当行为,其中一项是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

  同时该条款还提出,基金公司违法违规,或基金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监管机构可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力,可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力。

  “这些对基金公司股东的约束是非常有必要的,基金公司说白了是履行信托责任,但很多基金公司股东的信托意识并不强,如果这些措施最终被保留下来,对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大有好处。”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的总经理评论说。

  基金组织形式丰富

  由一种拟扩至五种

  基金的组织形式,大体分为两种,即我国目前实行的契约型和欧美普遍实行的公司型。

  契约型是指将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作为信托关系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收益凭证而设立的基金;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力,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

  而新基金法草案把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由现有的契约型扩充至包含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

  新基金法草案第六条明确提出,契约型、公司型基金以基金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型基金以基金财产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同时该条指出,基金份额持有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新华社消息称,在6月26日审议新基金法草案时,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又新增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

  “现有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采用的是理事会型的,即公开募集基金后,成立理事会,由它负责资金运作或委托投资公司管理资金。”谈及理事会型基金,上述基金公司督察长说。

  对于基金公司组织形式的丰富,业内普遍表示欢迎。

  “公司型基金将建立包括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大会在内的一整套治理结构,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位前十大基金公司高管认为,“同时,引入新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增强行业活力,给予不同需求的投资者以不同的选择。”

  私募纳入监管

  实行注册制

  新基金法草案开宗明义地指出,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行为,均受该法约束。

  长期以来,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基本游离于原基金法监管之外,而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是本次基金法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详细说明,新基金法草案中,专门新增一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做了特别规定。

  在新基金法草案中,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将实行注册制。第七十五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募集金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可豁免注册。但豁免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实行自律管理。

  同时第七十五条明确指出,未经注册,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

  除此之外,新基金法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人也做了要求。

  第七十五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所谓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并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自然人。至于具体标准,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同时,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形式或讲座、报告会、电脑终端等方式宣传推介。

  治“老鼠仓”有新思路

  从业人员炒股禁令拟松绑

  除了上述体现“加强监管”的新措施外,“放松管制”也是新基金法草案的目的之一。记者看到,不论是对基金从业人员,还是产品的审批和投资范围,新基金法草案都在力图“松绑”。

  很多后来离开了公募基金业的从业人员告诉过记者,之所以选择离开,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原有的基金法严禁证券从业人员炒股。

  现在,修订中的新基金法草案有望在这方面实现突破。

  其第十七条明确提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一家基金公司稽核部人员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按照国外经验,只要制度建立得当,用“疏”的方式代替以前“堵”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证券从业人员“开老鼠仓”的概率,目前欧美等主要证券市场,证券从业人员均采用这种报备的方式。

  股权激励破冰

  改善公募人才流失现状

  新基金法草案对基金从业人员“松绑”的另一个重要举措是明确提出了“员工持股”计划。其第十三条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早前曾在基金公司总经理沙龙活动中透露,证监会或将对5%以下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不作限制,上述比例以下的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的最终决定权在基金公司股东手中。

  股权激励,这曾是诸多基金大佬,包括现已离职的原华夏基金公司总经理范勇宏、博时基金原总经理肖风等人的热切期盼,但可惜的是迟迟未获证监会批准。

  “公募基金行业是以人才为核心的行业,如何找到人才并留住人才,对管理人员来说是最棘手的问题,而股权激励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一家银行系基金公司总经理表示,股权激励应可以极大改善目前公募人才频繁流动的现状。

  此外,基金产品审批的相关规定也有望松绑。新基金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

  “这意味着,原来的基金产品审批制变成了注册制。”上述广州基金公司高管说,这是放松管制的重要体现。

  风险准备金将强制设立

  优先保障持有人权益

  在现行基金法的运行之下,公募基金业潜规则盛行,持有人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而新基金法草案试图建立一套明确的规则,来保障持有人利益优先。

  其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第二十四条遵循此原则对基金管理人提出要求称,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虽然目前也有个别基金在基金契约中自行约定了风险准备金,但新基金法草案把此项作为一个基本的规则来从法律层面上予以确立会降低持有人的风险。

  同时,新基金法草案保留了基金持有人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条款。第七十二条规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契约型基金常设机构、公司型基金董事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新基金法草案的这六大亮点可谓是基金业游戏规则的巨变。”前述银行系基金公司总经理说,“八年来的种种阵痛令公募基金的名誉和地位都受到了很大挑战,新基金法草案将在很大程度上革旧布新。”

  《投资者报》记者 岳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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