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殇 毒驾入刑难在何处?

  据统计,在我国的吸毒人员中,有25%持有驾照,而在经济发达地区例如杭州,有43%的吸毒人员持有驾照。毒品引发的亢奋、妄想和幻觉严重限制了毒驾者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甚至会导致毒驾者采取极其错误的驾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有人认为,等吸毒亢奋期过了之后再开车上路,就不会产生幻觉,就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这种说法在瘾君子中很受追捧,然而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饮酒之后反应能力下降12%,而吸毒者在度过亢奋期之后,其反应能力下降高达21%,从“疯子”一下变为“呆子”,“呆子”开车上路是绝对不安全的。然而,尽管民间“毒驾入刑”呼声高涨,却迟迟无法落实,“毒驾入刑”究竟难在何处?

  毒驾查处难度大

  一般而言,酒驾的检测过程是这样的:警察路边拦停车辆,单凭嗅觉就能大概断定司机是否喝酒——这是主观初步判断;紧接着,警察会要求酒驾嫌疑人对酒精检测器吹气,从而在客观上完成判断;最后,警察还会将酒驾者强制带到医院抽血化验,获取一个更为精确的量化数值,并以此来判定酒驾者是“酒驾”还是“醉驾”,然后针对不同的量化标准施以不同的刑罚措施。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了解警方检测酒驾的程序,那就是“主观判断——客观判断——量化判断”。在这三步中,最重要的步骤无疑是“主观判断”,如果警察在被拦停的车辆打开车窗后没有闻到酒味,也就不会有接下来的步骤了。

  然而对于毒驾嫌疑人而言,警察却很难做出准确的主管判断,毒驾者被怀疑吸毒的时候,往往都是在严重肇事之后。警察很难通过自己的主观感官在嫌疑人肇事前判断其是否吸毒。这种现象导致毒驾在犯罪成本方面甚至比酒驾还要低——酒驾哪怕没有肇事,只要被警察查获,就要承受相应的处罚;而毒驾者只要不肇事就很难被查处,自然也就谈不上受罚。此外由于很多合法药物,例如康泰克或白加黑等等,也含有精神类药物成分,服用这类药物也能导致短期内尿检呈阳性,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毒驾查处难度。

  中外反毒驾力度比较

  早在2012年8月,公安部就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规定每年按期对“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这三类戒毒人员注销驾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若发现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持有驾驶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吸毒驾驶人信息交换给交通管理部门”——至于交换给交通管理部门之后作何处理,《通知》写到这里就戛然而止了。这样的《通知》在执行层面漏洞很大,更何况注销戒毒人员的驾照的举措也谈不上什么威慑力,因为在中国无证驾驶,不过就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而已,对于有钱闲人而言,这样的处罚充其量就是“体验生活”。

  对于被抓现行的毒驾者,警方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毒驾司机处以200元罚款,此外再依照《禁毒法》对吸毒者追加治安处罚——这样的处罚也不具备威慑力,首先是吸毒的人不缺那200块钱,其次所谓的治安处罚只和“毒”有关,和“驾”无关。

  作为全球第一个立法规定实行路旁随机筛查毒驾的地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早在2003年12月就立法规定采用唾液检测法查处毒驾,警方采用路边蹲点随机筛查的方式对途径司机进行检测,而不是判断为有吸毒嫌疑后才对其抽血检测检测。中国某些地区也曾经采用过这样的路边抽查办法,但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中国司机中吸毒人员绝对数量不高,抽检检出率极低,以毒驾情况比较严重的杭州为例,从2011年起至2012年底,多次路边抽检仅仅查出55名毒驾人员。

  和澳洲“抓现行”相比,美国某些州“预防为主,震慑为辅,督导为促”的反毒驾办法更适合中国国情。美国警方反毒驾的工作重点不在于“路边蹲点抓现行”,而是通过司法、交通以及医疗卫生系统的联合排查,将持有驾照的瘾君子清除出来,这种办法相对来说更有效。美国人热衷于体检,不论是社区体检还是入职体检,都会成为警方排查吸毒者的方式。如果当事人持有驾照且有意躲避体检,警方有权传唤当事人强制尿检,一旦查出有吸毒行为便直接法办。除此之外,美国警方在街头也可以对任何疑似毒驾者进行随机抽查,如果被抓了现行,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除了坐牢不得假释以及罚以重金之外,驾照也被直接吊销。毒驾者刑满释放之后,可以再次考取驾照——其实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例如在洛杉矶考驾照的费用全部加起来才6美金,而且笔试路试一天搞定。但是这是毒驾者最后一次申领驾照,如果再被查出有吸毒行为,将被终生禁驾!美国号称是“汽车轮子上的国度”,驾照之于美国人的重要性就好比户口之于中国人的重要性。

  或许有人认为,终生禁驾没有太大的约束力——持这种观点的人显然是忽视了美国法律的威力。中国法律对于无证驾驶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国内将无证驾驶定义为“违法”,所以其最高刑罚仅仅是拘留而已。而在美国,无证驾驶将被检方直接以“涉嫌谋杀”的罪名起诉,这和中国的法律在量刑上有着本质区别。

  更有甚者,美国某些州甚至直接将毒驾(和酒驾)行为定为二级谋杀罪,不用等到当事人终生禁驾的那一天,第一次毒驾被抓就会直接被判刑。好几年前笔者看某部美剧时曾对某个情节记忆犹新,片中一个黑人小混混在车内吸食大麻被警察抓住后,一直向警方强调自己不会开车,没有驾照,而且这辆车也不是自己的……当时笔者觉得很奇怪,吸毒和会不会开车在中国人看来是八杆子打不着的事情,后来了解了美国相关毒驾的法律之后才明白这是为什么。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美国法律如何实现督导功能——毒驾者出狱重新考取驾照之后的几年内,当地警方和社区医生会不定期突击上门取尿样进行复查,或者是不定期传唤当事人到指定医院去进行尿检。无论是哪种方式,都会有人仔细对照核实当事人身份,并且至少有两人全程肉眼监督取样——尽管在陌生人的注视下尿尿是件很尴尬的事情。如果尿检不幸呈阳性,警方会通知当事人其驾照被暂扣,并随即组织一系列的尿检复查,以排除正常用药可能导致的尿检阳性反应……一旦确认尿检阳性反应和吸毒有关,当事人将再次面临判刑和罚款,而且将被终生禁驾——中国法律目前在对毒驾者的督导方面,依旧是空白。

  强大的法律震慑,再加上完善的排查和督导手段,便能支撑起美国预防毒驾的法律意图。

  如何完善毒驾惩治办法

  首先,应提升毒驾入刑的门槛,建议将毒驾未肇事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罪”,将毒驾肇事定性为“故意杀人罪”。鉴于国情,中国很难效仿美国做到让警方和医疗卫生系统共享情报,但是只要建立并完善驾照申领/年审制度以及异地体检制度,不要让体检简化为“交钱盖章”,把好尿检一关,瘾君子就无法遁形。逾期驾照不年审者,驾照被暂时锁止,其间持照持有人在国内驾车被查获,将以“无证驾驶”论处;五年未年审者则吊销驾照。

  依照现行的法律,瘾君子无证驾驶的违法成本很低,那么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提升“无证驾驶”的刑罚门槛,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前提下,当事人主观上明白驾驶机动车上路可能造成怎样的灾难性后果,无证驾驶未肇事可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罪”,如果造成了严重伤亡,就是“故意杀人罪”了。笔者认为这一步相当关键,这是防止瘾君子无证毒驾的最后一招杀手锏——其实不仅仅是针对毒驾,对于无证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而言,这项举措也同样是杀手锏。

  或许会有人质疑这样的刑罚狠过头了,因为中国乡镇中无证驾驶的现象比比皆是,此举会让那些无证驾驶农用车的老农稀里糊涂成了杀人犯。其实个人觉得这些都不是问题,酒驾在乡镇司机中也曾经很普遍,但是现在全国任何一个司机都明白酒驾的法律后果。所以说,只要推广宣传告知力度到位,这项法律意志足以传达到最偏僻的角落。

  与此同时,中国驾照申领政策也应有所调整,在美国考驾照仅需6美元,中国考驾照平均费用在6000元左右,驾照申领费用过高,是导致中国无证驾车族群过大的最直接因素。

  总结下来,这套办法用24字便可概括——“完善驾照年审,提升刑罚门槛,强化训诫监督,降低驾照费用”。最后必须说明的是,这套办法的最后实施难点是如何剥离驾校在申领驾照过程中的利益关联,这是降低驾照申领费用的唯一途径——考试可以从严,但费用必须从简。由于地方驾校往往和当地交通部门存在灰色利益关联,对于某些贫困县而言,驾校收入甚至是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如何让利益部门自觉放弃嘴边的肥肉,这对中国立法者而言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毒驾入刑的立法目的不在于惩治吸毒行为,而是在于约束瘾君子不得驾车——明确这一点很重要。

  中国立法效率低下导致毒驾入刑难

  目前,中国立法部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点,第一是业余,第二是效率低下。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22条规定吸毒者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吸毒者如果驾驶了机动车该怎么办,却没有做出具体说明。众所周知,没有具体惩戒手段的法律是不具备任何威慑力的,这足以证明立法者的业余。接下来再看另一例:1978年12月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地位,但直到2009年8月24日,人大常委会才删除了关于“投机倒把罪”的相关法律条款,31年光阴足以证明什么是“效率低下”。

  据美国国家广播公司统计,美国国会从1999年到2012年期间,平均每年通过超过70部实质性立法。2013年,美国国会因为通过的实质立法仅有44部,被美国民众诟病为“史上效率最低的国会”。与之相比,中国人大常委会整个2013年审议通过了1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新制定的法律只有2部——这和美国“史上效率最低的国会”相比较,其差距不言而喻!

  中美在立法效率上之所以存在巨大差距,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人员的业务素质。美国国会有一个十分显著的特点,就是律师出身的议员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律政议员在众议院占43%左右,在相当于我国人大常委会的美国参议院内,律政议员比例则高达60%以上,因此美国国会的议员大都熟谙法律,立法效率很高。而在中国人大中,律师出身的代表人数相当有限,绝大部分的代表们来自各行各业,这导致人大在整体上就缺乏一定基础的律政意识和立法能力——尤其是诸如奥运冠军焦刘洋之类的人大代表,社会阅历和文化程度都尚浅,固有为国争光之力,却无立法治国之能。

  能力决定效率。因此,笔者对短期内毒驾入刑不报任何期望。

  文/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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