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方案出台 养老金双轨制谢幕
- 来源:财会信报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养老金,养老保险,退休,双轨制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1-26 07:27
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据测算,到2014年底,经过十年连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明显提高,由2004年的月均647元提高到目前的2000多元,增长了2倍多,最高的北京市已超过3000元。同时,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提高幅度为27.3%,提高待遇从2014年7月1日算起。
社会期待已久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方案正式面世。1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并改革了退休费计发办法,同时要求机关单位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改革牵动面很大,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进一步开展,也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
养老金“双轨制”由来已久 各种矛盾十分突出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也是按照不同政策法规执行的,但都是单位自己负担退休费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大体一致。
其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因此,9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在全国范围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最终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这一制度又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到去年底,已覆盖城镇3.38亿职工和退休人员。
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并不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养老保障改革进展相对滞缓。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比如,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不同单位的负担畸轻畸重,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也不完全合理。此外,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存在困难,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差距也过大。
2013年以来,人社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总工会组成部际研究工作小组,联合开展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研究,同时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等7家国内外研究机构开展平行研究,还部署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开展研究,形成了多项研究成果。此外,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也分别组织了专门调研。2014年,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最终形成了改革方案,并于11月中旬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内容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一致 基金单独管理
《决定》指出,所有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并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决定》明确,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以上措施均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致。”社保专家、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表示。
在“管钱”方面,《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据介绍,省级统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省级为单位将缴费汇集到省级账户,建立统一的基金池,这有助于增强基金的规模。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基金分开运行,可以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基金运行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决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决定》强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实行政策过渡性安排 改进养老金计发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改革方案虽然于近日对外公布,但《决定》明确此项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领取都是以2014年10月1日为基准日开始执行新标准。
记者了解到,为了做好改革前与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水平的衔接,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在职人员,实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中人”是指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这次改革涉及的主要对象。在改革之后,“中人”在改革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将被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时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根据《决定》,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但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将“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方案还改进了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人口普查时的平均预期寿命为基数,目前计发时间为139个月。而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相同,即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方式变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这意味着退休年龄越早的职工,领取到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就会越低,有利于维护公平性,也可以鼓励职工延迟退休。”杨燕绥称,未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可能会采取这一计发办法。
《决定》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社部、财政部制定。
对此,杨燕绥表示,“这与企业年金自愿原则有所不同,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将采取强制性执行的方式”。
“这次改革中同步建立职业年金非常重要,因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保基本,其替代率水平与改革前实行的退休费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可以提高养老待遇水平,起到补充养老保障的作用。”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认为,此次改革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将使职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广泛而又迅速地建立起来。
本报记者 沈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