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预收账款涉营业税个税案例分析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营业税,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法
  • 发布时间:2015-05-07 09:26

  案例

  A证券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登记注册在北京市西城区,拥有上交所席位305个、深交所席位24个,全国共有75家营业部。

  2011年3月该公司将其自己持有的一栋写字楼出租,一次性收取了三年租金300万元,在进行营业税申报时按照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月确认营业额来申报营业税,并未一次性缴纳营业税。

  A证券公司的高管2011年度去某知名大学参加MBA班的学习,发生学费支出3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将其列入职工教育费中。另外,在2011年收到所在地政府的奖励款50万元。收到奖励款时政府有关部门并未指明其用途,该公司将其挂在往来账款中。A证券公司2011年度为员工发放住房补贴90万元,会计核算时计入“工资——住房补贴”科目,未通过职工福利费核算。

  A证券公司本部2011年为员工发放住房补贴及其他补贴300万元,并未在当月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允许部分高管以票套现方式获取相关奖金500万元,取得的发票为“会议费“发票。

  分析

  近几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的效益一直高于其他行业,员工待遇也比较高,但是一些证券公司对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2年该证券公司接受税务检查时被发现上述问题,税务机关依法要求其补交税款,并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A证券公司采用预收账款方式提供租赁劳务,应该在取得预收账款时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分期缴纳营业税。

  公司高管参加学历教育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挤占职工教育经费,同时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公司应该将该笔支出做纳税调增处理。

  由于收到的政府奖励款,没有明确用途,因此,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应该作为应税收入,在收到的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应该将其挂在应收账款当中。

  为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因此,该公司应该调增福利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从公司取得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给职工发放的各种补贴以及取得的报酬是否以工资形式体现,只要是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各种经济利益(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应该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 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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