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违规处罚力度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预算资金,三公经费,审计
  • 发布时间:2015-07-21 08:38

  本月初,在众多媒体给国家审计署对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大加点赞的同时,笔者却忧心忡忡,当然并非对审计工作有什么看法,而是在想为什么很多问题总是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为什么问题总是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为什么我们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支出还仅是满足于比上年下降?如果不对这些现象背后的根源从根本上进行解决,以后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还将是老生常谈、“涛声依旧”。

  笔者认为,追根究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有钱用不掉。目前财政对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仅是在原“大手大脚”体制下略有紧缩,预算资金在某些方面还较宽裕,但随着财经纪律越来越严,预算资金的使用受到很大约束,所以,各部门和单位不得不想方设法把到手的预算资金用出去,这就难免出现各种各样违法违规乱用钱的问题。

  二是有权就任性。尽管反腐风暴开始后,很多官员有所收敛,但仍有一些官员“秉性难移”,有点权力就任性,自以为是,为了自己的私利,为了所谓的“权威”,视国家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为无物,再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更是滋长了腐败,由此出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也就不足为怪。

  三是违规成本低。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或因“协调”后大事化小或小事化了,或因追责机制不健全,使责任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处罚或处罚很轻,从而使得违法违规的成本很低,教训不深刻。这不仅助长了腐败及违法违规,而且也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仅导致问题总是屡查屡犯、屡禁不止,而且还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

  鉴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治理:

  一是要改革目前还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欠科学、欠规范、欠完善的预算体制,务必加强预算的公开、透明和细化,真正建立预算民主及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用权、用钱决策机制,绝不允许靠一言堂的民主进行预算决策。

  二是要对政府部门应该履行的预算公开义务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一定要明确到公开的详细程度,不允许搞大概念和模糊披露。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宜公开的信息也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但其余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都必须全面、彻底、详细公开。

  另外,一定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公民有监督国家预算的权力,让公民真正有当家作主的法律意识、责任和权利,要真正把预算交给社会审批和群众监督。

  三是要树立正确的预算理念。基于以往在某些方面过于宽松的财政预算,现在适当紧缩或下降可以理解,但如果一味强调紧缩或下降,说明方法不正确,预算有水分。实际上,该用的钱,只要通过了民主决策的法律程序就大胆用,不应该过分强调紧缩和下降,不然将不能满足社会和民生的需要。但不该用的,坚决不能用。

  四是要建立健全对违反《预算法》、各项财经纪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机制,不仅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程度严重的还一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定要加大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

  文 刘志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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