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路径(十三)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收信用,税务,税务机关
  • 发布时间:2015-07-21 09:07

  (四)建立科学的税务稽查工作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

  控制税务稽查风险。为了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增强稽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税务稽查任务的圆满完成,必须建立科学的便于操作的税务稽查工作考核体系,依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职称评定及奖惩、晋升的依据。同时建立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制,如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等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要严格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税务稽查风险从广义角度来看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整个税务稽查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它包括税务稽查人员判断失误的风险以及被稽查对象和环境因素造成的税务稽查人员受到损失或不利的可能性。如税务稽查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未查出被稽查对象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我们要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自我素质,优化税务稽查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风险意识,制定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计划,收集充分可靠的税务稽查证据,全面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五)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税收司法权

  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司法保障体系。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条件下,税务稽查主体与被稽查对象之间从根本上讲不存在对抗性的矛盾,但双方仍然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因此,赋予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权、管理权、稽查权的独立地位,树立税务执法权威,是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为有效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以形成相对独立的司法保障体系。

  据了解,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俄罗斯、德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国,都设有不同形式的税务警察机构,主要负责稽查偷、逃税,重拳打击税务违法犯罪。在美国,联邦税务局不但拥有五万人的税务警察队伍,而且还设置了税务犯罪调查部门,专门负责税务案件的调查。若我国这样做,也仅仅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并没有分割现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不会影响中国当前司法权力结构和司法体系的完整性。

  我国还应考虑成立税务警察机构,行使一定的税收司法权,以有效打击涉税刑事案件,减少税收流失。如果建立独立审判的税务法院,就能够有效保证税法的正确贯彻。目前经合组织的国家一半以上都有正规的税务法院,加拿大设立了联邦税务法院,专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

  构建税收信用的社会监督体系

  税收信用除了需要政府强制监管外,也需要社会形式的监督,发挥社会舆论及第三方监督的作用。由于税收信用的社会监督体系是政府强制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而有着更为广泛和普遍的意义,也由于实施成本较小和形式的多样性,使得社会监督体系可以完成许多政府强制实施成本高而难以触及的角落。毋庸置疑,社会民众、一些社会性中间组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监督形式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税收信用监督力量之一。

  (一)税收信用的社会监督形式

  1.社会民众

  社会民众作为许多个独立的个体而存在,具有分散性、独立性的特征。社会民众主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我们所谓的“小道消息”、“民间呼声”都是由社会民众发出的。我国近年来的“网络反腐”其实就是社会民众发挥反腐败作用的典型方式,是社会民众参与国家治理的一种手段,其社会影响力和舆论监督作用不可忽视。但是社会民众个体的能力和影响范围都是极为有限的,仅仅是个体意识的体现和个人信息传播。

  2.社会性中间组织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国家的公民社会基础就是公民社会的中间团体。这种独立自治的中间团体不是为了政治目的而成立的。中间团体就是一些社会性中间组织,即存在于公民社会的公共领域的社团或组织,如信用协会、税收联谊会等,其重要性不在于构成了一个非政治性的社会领域,而在于它们是把具有私人特征的公民社会与具有公共性质的政治国家联系起来的中介、桥梁,因而是制约政治国家的重要的社会性力量。

  从社会对国家的制约角度看,社会性中间组织比社会民众更具有影响力,它们可以对政治国家进行真正的监督和约束。作为社会民众凝聚而形成的社会性中间组织,一方面反映了个人的观点和意见,另一方面又因凝聚而形成社会团体,从而产生公共声音与力量,这是政府所不能忽视的。当这些公共声音和力量对政府构成一定压力的时候,政府就必须汲取这些声音,正视自己的缺点,改善自己的不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文 蔡昌 李梦娟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