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迎新机 监管靴子将落地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
  • 发布时间:2015-07-21 08:50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逐渐兴起,并作为一个社会热点话题而持续升温,获得了普遍的关注。虽然市场上已经涌现出诸多的、基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产品和新型的经营模式,但在国家层面上,却一直没有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由于缺乏必要的引导和把控,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和问题。而今,互联网金融行业终于迎来了监管靴子即将落地的好消息。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张涛在“2015·上海新金融年会暨外滩互联网金融峰会”上明确表示,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经过党中央、国务院的研究和批准,有望于近期正式公布。他表示,《指导意见》将确立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根本出发点。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态的“流程再造”

  张涛在峰会上指出,《指导意见》确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范畴主要囊括五大领域,即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等。那么,究竟互联网金融包括哪些内涵呢?这种新兴的模式与传统的金融业态相比,又具有哪些特点呢?

  清华大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韩军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民间金融行为借助互联网技术的流程再造。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在中国至今仍纷争不休,根源就在于人们没有将民间的金融行为和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区分清楚。

  他进一步解释称,民间的金融行为是指老百姓之间的经济金融行为。比如,张三和李四认识,张三可以直接向李四借钱;张三和李四不熟,但张三和王五熟,王五和李四熟,张三可以通过王五介绍或担保向李四借钱,这种个人对个人的民间借贷就是所说的P2P。只不过以前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是当面做,现在因为有了互联网,王五建立起一个民间借贷中介电子平台(P2P网站),并到工商局注册,极大地方便了借贷双方,使更多的张三能够借到钱,更多有资金的李四能得到比较高的利息回报。这样的形式活跃了金融业、活跃了经济、活跃了市场,也方便了社会。上世纪90年代初,国外“流程再造”的说法,就是通过技术或方法改变过去的流程,从而提高原来流程的服务速度、质量、效率或客户群的数量。民间借贷通过中介电子平台(P2P网站)解决了更多人的相互借贷需求,也可以看做是一种传统金融业态的“流程再造”。

  韩军表示,至于众筹、第三方支付,其本身也是民间凑钱做生意,以及民间代理买卖东西或到银行存取款的行为。现在借助于互联网,这些民间的金融行为进行了流程再造。虽然技术工具变了,但民间金融行为的实质没有变。以此来看,余额宝是基金销售借助互联网技术的流程再造,大数据也是哪个行业或企业都有的一种金融行为。

  至于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韩军指出,其实是指一部分民间金融行为的机构化,比如,老百姓通过银行进行存款和贷款,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股份投资,通过银行POS机或网银支付结算等。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只是普遍存在的民间金融行为的一种提升,是民间金融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能是民间金融行为的全部。但是在中国,金融市场长期处于垄断中,民间金融行为“小打小闹”还行,若有一部分人看到民间金融行为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流程再造而使业务量急剧放大,便开始“大呼小叫”,认为是一种不合规矩的业态,寻找机会想把互联网金融掐死在摇篮中。

  他认为,其实,民间的金融行为和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都是我国法律框架下允许存在的市场经济行为。民间金融和金融机构金融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做业务,只要不违法,无论哪一方做大做强、得到发展都是可以的。归根到底,互联网只属于技术工具的创新,而不是金融的创新,互联网+民间金融,或者互联网+金融机构金融,带来了客户群的变化、市场主体的变化、业务量的变化、成本和收益的变化,这些都是技术再造流程的必然结果,其本质并没有改变。

  《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顶层设计

  据记者了解,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是相关监管机构经过充分论证和深思熟虑后的产物,旨在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入顶层设计,将分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统一起来,体现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整体性,避免监管缺位及监管重叠等问题,便于从整体上引导其走向。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部署,也早已开始。2013年4月,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首批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就是其中之一。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表示,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就会出台一个《指导意见》。

  的确,时至今日,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已经深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许多领域对传统业态形成了挑战和冲击。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银行业的影响正在不断深化,在零售业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支付等领域的占比也在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和商业银行正在涉足互联网金融,想要从汹涌的浪潮中分一杯羹。有业内人士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是渐进式的。先是负债端,再是资产端。现在只是银行存款受到余额宝等的影响,接下来资产端也会受影响。从消费金融、个人金融开始,之后互联网金融的影响还会扩展到公司金融、批发金融,甚至跨境的金融业务。

  张涛指出,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非常迅速,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也带来了很多新的商业机会,对于提高金融服务本身的效率,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特别是在提升小微、农村金融普惠性方面都有很大的帮助。也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更要重视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

  他提出,国家推出《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监管,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方面,要有鼓励和包容的心态,但也不能减弱风险防范的意识。创新驱动与风险防范不是对立的,创新驱动如果能够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而充分地反映各种市场信号,也能够提醒各方提出各种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防范做得越好,创新驱动的空间就越大。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得益于政府、社会、企业等各界的协同发展。政府应该明确“应该为、必须为”的清单,同时也要明确市场主体“不可为、不应该为”的负面清单。同时,要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要给“新事物”互联网金融以成长空间

  在采访中,韩军表示,无论是民间的金融行为还是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只要是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运行,都是有风险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程度。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要给其提供足够的成长空间,要对其有信心,不能急于限制。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即使民间金融行为的业务量做得再大,其风险也远小于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目前,国家财政对金融机构给予“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税收政策优惠,对不良贷款核销给予政策扶持,却并没有为互联网金融的民间金融行为提供一定的扶持和帮助。这样的结果并不是真正的支持市场经济发展。

  他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如果要出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首先需要搞清楚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外延,其次要明确互联网金融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有怎样的正面效应,再次要评估互联网金融的总体风险究竟有多大,最后才是制定到位的监管政策。

  同样,著名经济、金融学家余丰慧也《财会信报》记者表示,2013年出现的P2P网贷,在至今两年多的发展中一直饱受争议,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坏账、跑路等,令社会谈虎色变,而监管部门也如临大敌,从网贷诞生之初就开始警示甚至妖魔化其风险。但P2P网贷却保持了迅猛的发展势头,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扩展到了近3000家,截至6月底,P2P网贷的贷款余额达到了2087.26亿元。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全新业态,必须给其一个足够的发展期,也给监管预留一个足够的观察期。发展期越长,暴露的问题越突出;观察期越长,制定的监管政策越对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东西,比如互联网金融,其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最好交给市场去完善、修复和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非市场手段最好不要介入。要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洗牌交给市场,而不是行政监管手段。

  余丰慧表示,通过市场激烈的竞争,通过市场大浪淘沙之后,那些仍能够屹立不倒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才是真正的“英雄”。“一刀切”的监管准入政策往往会沦为“逆淘汰”机制。

  本报记者 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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