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几种简便方法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
  • 发布时间:2015-07-21 09:07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计算起来比较复杂的税种,某些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业务,虽然有明文规定的计算公式,但并不好理解。本文总结了一些简便的计算方法,不但能提高计算速度,而且有助于加深对公式的理解。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的简便计算

  按有关规定,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交易中股权支付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1]:甲公司一共拥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能更好地发展,将80%的股权由乙公司收购,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

  一般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2000+8000)]=(80000-64000)×10%=1600(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银行存款支付对应的股份数×每股盈利额=8000÷10×(10-8)=1600(万元)。

  因投资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简便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计算公式: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同时,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例2]:某公司2011年1月向工商银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500万元,向一家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万元,全年共发生利息支出43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300万元。

  一般计算方法:该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500×5.4%+200×5.4%)×300÷(500+200)=21.4(万元)。

  简便计算方法:该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总额-可扣除借款利息额=43-(200+500-300)×5.4%=21.4(万元)。

  不得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简便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需要说明的是,年度应付关联方利息应符合税法对利息支出的一般规定,特别是应限制在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内,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未完待续)

  文 赵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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