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资委:企业内审机构应组织或参与中介机构聘用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审计,财务,中介机构
  • 发布时间:2015-10-27 10:09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国资委”)印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厦门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

  厦门国资委在《指导意见》中指出,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独立、客观地对企业的经济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提出建议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已成为企业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的必然要求。同时,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于规范企业的财务收支行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各所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把内部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效益,将内部审计建设成为企业竞争力重要组成部分的目标,厦门国资委提出,所辖企业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覆盖与创新,深化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完善机制确保内审工作有序开展。

  《指导意见》提出,各企业要把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提升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作用。要明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要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包括处理权或者处罚权),积极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和资产质量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审计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等,并对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记者 郝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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