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康威视诉安信证券名誉权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安信证券构成对海康威视的名誉权侵权,判决安信证券在媒体上刊登向海康威视的道歉声明,为海康威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据了解,今年2月27日,安信证券发表题为《“棱镜门”后最严重安全事故爆发,信息安全保卫战刻不容缓》称,海康威视爆发“‘棱镜门’后最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深远或超乎想象”、“造成的信息泄露损失和未来潜在的威胁难以估量,影响程度之大及对政府的震撼警醒作用绝不亚于‘棱镜门’”。研报发表后,大量媒体转载,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发酵,造成广泛的影响。
法院认为,安信证券应按照证券行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普遍采用的技术性规则和工作常识,比如在发布前确认信息,了解信息的全貌,向信息发布部门进一步核实事件成因等,以保证研究报告的客观性。
但安信证券未能按此操作,有意忽视海康威视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系设备初始密码过于简单而用户未予以修改这一信息,同时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和用语,致使涉案证券研究报告呈现虚假、不实和误导性,使不了解情况的公众,尤其是股民从中得出有损海康威视名誉的结论,降低对该公司的评价。
据了解,一审法院已于7月2日判决安信证券承担侵权责任,而安信证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现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赵青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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