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证券产品爆巨亏 劣后24倍杠杆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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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27 10:52
近期,渤海证券曝出24倍杠杆资管产品导致投资者巨亏的消息,产品设置的不合理,对客户风险告知的明显缺位,令市场对于这家券商的业务能力产生质疑。
有业内人士认为,该款产品存在三大问题,其中包括触犯了10倍杠杆的红线。而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项目经理则表示,若按二级分类的话,次级和优先级的杠杆比例是1:5,并没超过监管上限。但对次级C份额而言,最高杠杆比例则为1:24。
记者还发现,事实上,此前渤海证券已不止一次出现类似事件,并引发投资者的亏损和争议,其对风险提示和内控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完善之处。
打新理财产品杠杆过高 “重创”客户
在IPO暂停形势下,券商打新集合理财产品风险隐现。
近日,投资者王先生对媒体报料称,今年6月其本想通过渤海证券发行的一款打新集合理财产品来获得无风险收益。但万万没有料到的是,股市突然暴跌导致IPO被叫停,在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清算时,该款产品实际亏损率竟高达近六成。
“这样的结果实在令人难以接受!”王先生表示。据其介绍,今年6月9日,渤海证券广州营业部向其推荐了渤海分级汇利1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渤海分级汇利13号”),声称这是一款带杠杆的投资新股产品。王先生当时在外出差,就委托其太太买入1000万元。
随后,由于打新停止,王先生要求赎回该产品,但渤海证券表示,产品成立有3个月的封闭期,不能够赎回。因此王先生一直到了9月20号才赎回,但最终清算时,其前期投资的1000万元已亏损超过580万元,到手仅剩下不到420万元。
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一位项目经理在回应记者时承认,“该款产品的确为公司所发行。产品成立之初也是想以打新为主,产品设计没有问题,而且发行前也经过了一系列测算,主要是‘黑天鹅’事件不可避免。如果按第二季度的A股打新收益率作为参照的话,即使是劣后24倍杠杆,劣后产品预计年化收益也可达到10%左右。”
该项目经理强调,就产品设计的杠杆率而言,若证监会有明令禁止的话,公司肯定是不会发行的,法无禁止则可行,监管有“红线”的话,公司也绝不会碰。此外,如果监管层有具体的窗口指导的话,公司也会配合执行。
“渤海证券之所以推出24倍的夹层杠杆产品,也是出于有客户需求。如果客户没有实际需求的话,公司产品也不可能发行成功。”该项目经理表示,“目前,集合理财产品发行并不需事前申报,而是事后报备。”
渤海分级汇利13号巨亏解码
记者浏览渤海证券官网上的相关公告发现,这款集合计划分A、B、C三级,优先级A份额数不超过次级B份额及次级C份额合计数的5倍,次级B份额数不超过次级C份额数的3倍。
根据公告,该集合计划优先级A份额的年约定利率为6.8%,次级B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C级份额享受在扣除A级和B级收益后的剩余收益。但当A级份额及B级份额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低于合同预期收益时,A级份额和B级份额的收益补偿及全部亏损以C级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分红资金为限,由C级份额承担。也就是说,相对于A份额和B份额,次级C级份额承担高风险、享受高收益。
渤海分级汇利13号于9月29日发布的清算公告显示,该计划已于9月22日终止。截至清算结束日,优先级A份额、次级B份额、次级C份额分别约为4亿份、6000万份和2000万份,合计约4.8亿份,对应各单位净值分别为1.0207元、1.0292元和0.4151元。也就是说,最终清算时,王先生投入的1000万元实际亏损率高达58.49%。
“当初,营业部推介这款产品时说是1∶3∶5的杠杆。最后才发现,根本不是这样。我购买的是劣后端产品,实际杠杆比例高达1∶3∶20。即,当买入1000万该产品后,将搭配次级份额3000万元,优先级2亿元,合计2.4亿元进行投资,对应杠杆倍数高达24倍。”王先生称,其投资3个月的亏损基本来自于承担优先级A份额和次级B份额的利息。
对上述情况,前述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项目经理也表示认可。“但公司并没有进行其他违规操作,只是因IPO暂停,在产品成立后购买了一款打新基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募基金打新有明显的优势。”该项目经理称,“该产品申购和赎回时的净值均为1.005元。而且公司也为客户作出了努力。按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话,其赎回费要0.5%,但经公司努力,赎回费减少到了0.25%,弥补了一定亏损。”
该项目经理表示,主要是该产品成立时期不太好,参与打新的时机有些晚。正是考虑到这点,产品已没有足够的安全垫了,公司才提前终止了这款产品。“而且,在公司发行的十余只汇利系列集合理财产品中,汇利13号亏损还不是最严重的。在其随后发行的汇利15号清算时,次级C份额的单位净值仅剩下了0.2298元。”他说。
据汇利15号9月18日发布的清算公告表明,该产品成立时的优先级A份额、次级B份额、次级C份额分别约为3.4亿元、5100万元和1700万元。若按最终清算净值0.2298元计算,汇利15号次级C份额的亏损率超过七成,高达77.02%。
劣后24倍杠杆触犯监管红线
对于渤海分级汇利13号巨亏的现象,一位华南券商的资管人士持有不同看法,其认为,该款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杠杆过高,只要该产品的净值波动达到3个点,客户就会完全爆仓,而监管层有明文规定,集合理财产品的杠杆最高不超过10倍,24倍杠杆显然超出了合理范围。二是投资范围极其笼统,其产品说明书显示,投资标的覆盖股票类基金、股票、债券,几乎涵盖了所有投资标的。三是风险提示问题,按证监会规定,除说明书中应有明确风险提示外,还应对客户做风险评测和风险提示。
记者注意到,2014年2月,证券业协会在“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明确了八条底线,其中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设计应遵循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初始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此外,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在产品合同中约定相关风险控制条款,设定产品运作期限内的杠杆倍数上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运作,如触及合同中约定的杠杆倍数上限,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而记者从多家券商人士了解到,实际上券商在执行中还打了折扣。其中,固定收益类集合理财的杠杆比例最多不超过1∶9,权益类杠杆比例不超过1∶4。
对此,前述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项目经理表示,若按二级分类的话,次级和优先级的杠杆比例是1∶5,并没超过监管上限。但对次级C份额而言,最高杠杆比例确实达到了1∶24。
至于投资范围,合同显示包括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权益类资产、现金管理类资产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在资产配置比例上,权益类资产包括二级市场股票(含新股申购)、股票基金、混合型基金等等,投资比例为0~100%。
“投资范围之所以定得比较宽泛,主要是考虑到产品可能会有展期的需求,这样方便些。”上述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项目经理回应,“而且,公司早从2012年开始就执行了电子合同。在购买产品前有电子合同给客户,针对产品也有相关风险提示。”
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记者表示,上述情况在法律上涉及两个问题:第一,该合同加了一个不符合常理的杠杆,而且没有事先明确告知,其对客户来说显失公平;第二,客户对于合同中所表达出来的产品的理解存在重大误解。上述两点无论是显失公平还是重大误解,都可以导致合同可以被撤销。“客户可以起诉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就是恢复原状。换句话说,本金应无息返还给客户,亏损的话不应由客户来承担。”王智斌律师认为。
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项目经理则称,“如果投资者觉得公司有过失的话,可以去法院申请仲裁。只要是合同条款范围内的合理要求,公司是可以协商的。”
渤海证券风控难控?客户频投诉
事实上,这并不是渤海证券第一次遭遇客户巨亏的投诉。早在2010年,有媒体报道,富商王某由于轻信渤海证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史兴辉、副总经理钱东升,通过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的形式,和史兴辉介绍的融资方达成杠杆融资协议,开始进行股票投资。
据报道,史兴辉承诺了保本外加13%的年利率。王某先后共和融资方签订了4个账户合约,共投入了3400万,融资方大约给配了6000多万,算下来杠杆比例大约在1.7倍左右。但随着2011年A股市场一泻千里,王某的4个账户先后被强制平仓,实际损失超过1亿元。由于配资交易本身的模糊性,渤海证券否认了曾给予保本保收益的承诺,称配资交易是客户自主行为。
有投资者指出,对于券商营业部来说,股票配资可以带来巨大的交易量,并贡献佣金,配资公司也会贡献一定的利息和管理费,客户的风险承受力似乎并不在券商的考虑范围之内。
无独有偶,2003年渤海证券也曾被投资者告上法庭。据悉,2002年7月,投资者赵某与渤海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签订了一份“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该营业部为其代理投资国债1000万元,约定期限一年,年收益率10.5%。
2003年6月20日,就在赵先生与渤海证券延安西路营业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即将到期时,庄家朱耀民恶炒百科药业爆仓事发,而赵先生的账户也因该营业部原总经理胡知侬串通朱耀民,动用大量客户资金(包括赵先生的1000万元受托资金)为百科药业托盘失败而被冻结。2003年7月,双方签订的协议到期,但渤海证券迟迟不还钱。
当年8月,赵先生把渤海证券及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告上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1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赵取得了国债投资本金1000万元与相应的利息。
由此可见,渤海证券已经不止一次引发投资者的亏损和争议,其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和内控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完善之处。
(记者 赵青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