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罚内幕交易 五宗案件被罚1亿元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内幕交易,证券法
  • 发布时间:2015-10-27 10:49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0月16日表示,证监会拟对四宗内幕交易案和一宗编造传播信息案做出处罚,五案拟罚没金额1亿元,其中,拟对2名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禁入市场的行政措施。当前五案件进入到事先告知程序。

  证监会开出亿元罚单

  据了解,上述四宗内幕交易案件分别为:满某平等6人涉嫌内幕交易“宝莫股份”、广某毅涉嫌内幕交易“英唐智控”、黄某颢涉嫌内幕交易“世荣兆业”、张某光涉嫌内幕交易“任子行”。

  具体来看,满某平作为宝莫股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项目合作方董事长,知悉内幕信息并委托孙某明交易“宝莫股份”,获利33.09万元,同时涉嫌向孙某明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其买卖“宝莫股份”股票。另据调查,宋某燕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芬因工作关系与满某平存在接触,后又因职务便利知悉内幕信息;李某与满某平、刘某芬存在亲属关系或工作关系。上述三人均委托孙某明交易“宝莫股份”,分别获利4.97万元、5.72万元、7.63万元;而孙某明自己则通过交易“宝莫股份”获利112.83万元。

  此外,马某峰利用宝莫股份控股股东监事的身份以及通过熟人关系打听、刺探公司内幕信息,交易“宝莫股份”行为明显异常,获利1587.94万元。

  对此,证监会拟做出决定,没收满某平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对其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马某峰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收宋某燕、刘某芬、李某、孙某明等四人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3倍罚款。

  广某毅是深圳市英唐智控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代表人,知悉上市公司与合作方解约的利空内幕信息,在消息公告前减持“英唐智控”,规避损失79.56万元。对此,证监会拟没收广某毅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世荣兆业筹划重大投资事项期间,黄某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世荣兆业原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多次通讯联系,突击转入资金交易“世荣兆业”,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及联络时点高度吻合,获利415.52万元。对此,证监会拟没收黄某颢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张某光与任子行董事长关系密切,在任子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期间联系频繁,其交易“任子行”行为与内幕信息及联络时点吻合,交易异常,获利250.85万元。证监会拟责令张某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在另外一宗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刘某涛在东方财富网“中国南车吧”发布标题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的帖子,编造传播东莞证券通知客户减仓的虚假信息,制造市场恐慌气氛,扰乱了证券市场,证监会拟责令刘某涛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并购重组易生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

  近年来,证监会对于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稽查处理力度、信息披露及时度均大幅提升。而今年以来对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打击,有三个特点:突出“从源头上净化水源,严禁内部人泄密”;重点打击“刺探内幕信息”的恶劣行径;严厉打击通过自媒体等新型传媒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证监会对可能发生泄密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进行严查,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

  从众多案例来看,重组停牌公告发布前,股价无端暴涨是内幕交易发生最为普遍和明显的信号。今年以来,多家上市公司在重组停牌前股价出现异动,例如,苏宁环球拟定增5.58亿股募资约46亿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该股宣布筹划重大事项后停牌,而停牌前一天午后放量涨停。停牌前出现股价异动的公司还有溢多利、华润双鹤、航天信息、超图软件等。

  对这一问题,证监会此前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停牌后及时启动股价异动核查。证监会对股票异常交易信息进行核查后,如认为涉嫌内幕交易,决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此外,并购重组也容易滋生内幕交易。今年6月25日,重组获证监会无条件审核通过的汇鸿股份,突遇内幕交易的“瑕疵”。据辽宁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参与筹划汇鸿集团整体上市的唐某之妻杨泉,在公司停牌前两个交易日买入2万股并于复牌首个涨停日卖出,获利1.12万元,遭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罚款。从公开披露信息来看,此唐某或为汇鸿集团法人代表唐国海。

  此前曾经代理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张律师表示,内幕交易者提前获知情况、买好股票,而有些股民则因为股价的异动作出了相反的判断,由此会有损失产生,“当年,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以股民败诉告终。面对内幕交易,股民维权的最大难点在于无相应司法解释。”

  业内人士称,虽然《证券法》规定,因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条款,即使是最新司法解释也未涉及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领域。

  “此外,内幕交易中股民举证困难以及股民损失该如何计算,也是制约股民向内幕交易者索赔的难题所在。”该人士称。

  (记者 张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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