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分别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 来源:银行家
  • 关键字:金融,监管,改革
  • 发布时间:2011-01-20 14:29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使之成为法律,标志着历时近两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完成,华尔街掀开了后危机金融监管时代的序幕。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各自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几经修正和博弈,最终达成了一致。

  2010年6月30日,众议院通过了两院统一的版本;7月15日,参议院通过了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清除了最后障碍。这项法案名为《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被认为是美国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改革范围最广泛、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也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了新的标尺。新法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在美联储下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三是,将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四是,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规定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的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五是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防止“大而不倒”问题。六是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但其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此外,新法案的内容还包括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以及强化对证券经纪商、信用评级机构和对冲基金的监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禁止金融机构自营交易的“沃尔克规则”采取了弱化和折衷,这实质上体现了美国致力于在强化金融监管与保持自身金融竞争力之间取得平衡。新法案将系统性风险监管列为重中之重,同时强调对银行过度投机行为的制约、对金融创新的制衡以及建立大型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等。总的来看,新法案将有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恢复投资者对美国金融市场的信心,但其在有效防范危机方面仍存不足,如对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尚无有效措施,也未能解决发达国家投机资本跨境无序流动给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的风险问题等。

  2010年9月,欧盟正式通过了泛欧金融监管法案,这是全球首个带有超国家主权性质的金融监管法案。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欧盟成员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各自为政的弊端,使其在金融危机面前缺乏统一应对的有效手段,因此加强监管与协调成为欧盟自危机之后监管改革的主题。根据新法案,欧盟将新设立四个机构,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入手加强整个欧盟层面上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其中在微观层面上,欧盟将设立欧洲银行管理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将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实施监管;在宏观层面上,欧盟将设立一个主要由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应采取的措施。上述四家金融监管机构于2011年1月开始行使职能。泛欧新监管法案强调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并重,其实施意味着整个欧盟层面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解决欧盟金融市场高度一体化过程中缺乏跨国性的实体来统筹各国金融机构监管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促进整个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和系统性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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