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免征额的“提升”与“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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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9-01 09:51
从社会政策的立场来看,一项涉及民生问题的政策改变,大都源于政策背后价值理念的转变。据媒体报道,5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税修正案向公众征集意见结束时,共收到意见23万条,创我国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根据网络调查提供的数据,对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有78%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应该在5000元及以上;而100%的参与调查者都认为应该在3000元以上。
对此,出现了一种说法,意思是“即使有23万人意见一致,但与全国13亿人相比,也算不得多数”。后来,该言论在一片抨击和谴责声中,很快就销声匿迹了。也许正是因为诸如此类观点的层出不穷,叶青才把“此次激烈的个税之争”列为“终身难忘的经历”。其实,此次个税免征额调整的实质意义,不仅在于免征额本身提高了500元,更在于在整个讨论过程中,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立法者吸收公众意见的积极态度。
在关于修改个税免征额的决定讨论通过前后,对此最为关心的是那些中等收入阶层。其中一部分人似乎对新的“决定”不太赞同,放言这个“决定”并没有使中低收入者受益,这显然又是一次“忽悠”。这些人认为,低收入者本来就不用缴税,调整个税免征额当然与他们无关。因此,把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混为一谈,难逃“别有用心”之嫌。
按照新法,从免征额调整获益的人群首先是工薪收入从2000元-3500元的工薪阶层,从官方提供的需缴工薪所得税的人数从8400万降至2400万的数据中可以看到,有6000万中等收入群体将因此而获益。其次,因为免征额和税率级距的调整,工薪收入在19000元以下的,
缴税都要比调整前少一些。但这个受益群体到底有多大,目前还没看到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但粗略地推算,总共有7000万人受益应该还是比较靠谱的。
由于缴纳工薪所得税的人少了6000万,有关方面再次强调,根据“静态测算”,个人所得税收入全年可能会减收1600亿左右。其中提高减免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是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如果9月1日起实施,今年余下的4个月将减收530亿左右。
对于这种估算,我们可以通过前两次个税免征额调整后的数据和事实来与这次“静态测算”的结论进行对比:2006年,个税免征额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有关部门预测“国家财政每年将少收280亿元”。但到2006年年底一算账,个人所得税完成2452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7.1%,即增加了420亿元;2008年的情况也极其相似,对于个税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有关方面再次声称“财政收入将减少300亿元”。但2008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完成3722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16.9%,即增加了540亿元。
为什么个税免征额提高了,纳税的人少了,而“个税完成额”反倒上升了呢?这可能是一个大大的“问号”。笔者认为,这应该是与城镇职工工薪收入的变化相关。查阅国家统计局各种相关的统计数字后不难发现,个税免征额的调整与另一个统计数字,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很大的关系。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2009年以前称“城镇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因为那时没有对“城镇私营单位”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所以也就没有加上“非私营”的限制词。以2006年为例,当时将个税免征额从月收入800元调整到1600元,也就是年收入要超过19200元才需要缴税。同年,“城镇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是21001元,与前者十分接近。2008年,将个税免征额从月收入1600元调整到2000元,亦即年收入24000元才需要缴纳个税,而此时“城镇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已经增长到29229元,距离也不是很大。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37147元,如果取月收入3000元的个税免征额的话,那就是每年36000元,仍与前者非常接近。现在定的个税免征额3500元,相当于年收入42000元即要缴税。冒险猜测一下,这个数字应该与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预测数非常接近。2009年到2010年,这个指标的数据从32736元增长到37147元,增加了4411元,增长的幅度是13.47%,如果今年仍然是这个增幅,那算下来就是42150元,差不多就是如今确定的个税免征额了。也许有关方面已经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个数据打底,何况新法要从9月1日才开始实施,所以,无需担心2011年个税完成额大大降低。当然,上述数据之间的关系也可能仅仅是偶然而已。
还有一个大“问号”——“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究竟有多少?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应该是1.23亿人。如果这个数字不搞清楚,可能又会有人大叫自己的工资薪水“被增长”了。按以往的经验,中国与收入相关的平均线,大多是在调查总体的65%-70%之间。也就是说,差不多有三分之一的人(约4100万人)收入在平均线以上;而三分之二的人(约8200万人)收入在平均线以下。这就意味着,按“动态测算”,应该至少有4100万人(因为这里没有包括“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而不是“静态测算”的2400万人要缴纳工薪所得税。
以上的讨论仅是就个税谈个税,其实“减税”最终的目的应该是刺激消费。近来很多人都在质疑中国的消费税,认为中国的消费税甚至高于发达国家,并因此而推高了物价。
比如,一位女士的工薪收入是8000元(不算三险一金),原来要缴纳825元的个税,按新法却只须纳税345元,省下了480元。于是一高兴,就去购买高级化妆品,原来用200元的,现在则买1000元的。按化妆品暗含的消费税60%计算,原来是被动纳税120元,现在则要提高到了600元。于是,省下的个税差不多又变成消费税“充公”了。若从这个例子来看,我们与其在工薪所得税的征收上搅尽脑汁,还不如在消费税改革方面尝试一些大胆的改革。
当然,这次个税改革对于社会而言,带动了消费,促进了生产;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手头也会略微宽裕一些——无论宏观还是微观,效果应该还是值得肯定的。
文/唐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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