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收入差距不单靠再分配

  • 来源:人力资源
  • 关键字:收入,分配
  • 发布时间:2011-09-01 09:58
  缩小收入差距,已成为全社会极为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有题无解、一题多解,反映了这一问题的紧迫性、严重性和复杂性。最近,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撰写文章,提出了新的解析,他指出“缩小收入差距不单靠再分配”。文中说,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人均收入水平较改革开放前也有相当程度的提高。然而,居民收入差距却一直呈扩大趋势。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贫富分化更为加剧。一方面,在少数人手中积聚了巨量财富。据世界银行的报告,目前中国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另一方面,对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人们(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未能充分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劳动者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1980年的65%下降到1997年的53.4%,2007年再下降到39.7%,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反映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基尼系数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突破0.4的警戒线以后继续攀升,目前已经达到接近0.5的畸高程度。

  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在过去几年中把分配改革的注意力过分集中于发挥政府的再分配功能,而没有能够从初次分配着手,堵塞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源头。

  首先,生产决定分配,收入分配的结构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对于产出的不同贡献决定的。无论是根据现代经济学,还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社会分配最终取决于生产方式。中国收入分配结构扭曲的基础,在于目前这种政府主导、投资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在这种增长模式下,经济增长主要靠追加的土地投入和资本投入驱动,这样,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也必然增长得最快,而包括专业劳动者(白领工人)在内的劳动者的收入占比则相对下降。在目前条件下,资本主要掌握在国家和国有企业手中。由于产权并未落实到户,农用土地转为城市国有土地时的差价收益也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获得。由此形成了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中,政府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愈来愈高,而劳动者报酬的占比却形成了每况愈下的格局。

  初次分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增加民众的“财产性收入”,包括来自土地财产、金融资产的收入。此外,对初次分配造成扭曲的,还有以不受约束的权力为背景的行政垄断、寻租腐败。大众切齿痛恨的,正是这种权力干扰造成的机会不平等,进而造成贫富分化。

  政府过大的支配资源和干预微观经济的权力为寻租活动创造了巨大的空间。贪腐官员非法设定行政许可和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使中国租金总额达到天文数字,设租的贪腐官员和寻租的“红顶商人”大发横财,同时又使没有权力倚靠的弱势企业和弱势群体失去获取合法收入的机会,乃至丧失生存空间。

  另外,在许多重要经济领域存在的行政垄断,是败坏中国经济环境的毒瘤。有数据表明,2008年,垄断行业员工只占全国就业人群的8%,而工资却占全国工资总额的50%。最高行业平均收入与最低行业平均收入的差距高达15倍,创造了世界记录。

  如果不理顺由初次分配所决定的基本分配关系,主要依靠政府的再分配措施来矫正基本分配关系的重大扭曲,虽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抚慰缓解由贫富悬殊、贪腐横行引起的大众愤懑,但是,其消极后果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政府大量提供补贴必然造成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由此引致的税负增加和货币超发,会妨碍经济发展和导致“蛋糕做小”,而由此引发的通货膨胀,则会对工薪阶层的工作积极性造成很大的损

  害。所有这些,到头来都会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和共同富裕的实现。

  第二,过分地用财政税收手段来“拉平”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会由于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得的地区分离而损害各地增收节支,以及为社会努力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第三,一些国家经验表明,用对工资实施行政干预的办法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较之采用完善劳动力市场、消除就业障碍和为小企业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好的经营环境来促进就业和提高职工待遇,可谓弊多利少。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汲取。

  总之,只有在形成较为合理的初次分配结构的基础上,辅之以合适的再分配措施,才有可能实现收入分配改革的预期目标。因此,分配改革不能止于政府抑富扶贫的零散措施,而应是一整套完善经济和社会体制的系统努力。只有通过有顶层设计的组合措施,才能达到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据财新《中国改革》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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