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的“国五条”

  “国五条”及细则的冲击杀伤力巨大,源自一些超出市场预期之外的因素。

  一、其细则公布的时间提前。x对此的合理解释,只可能是国内房价上涨的迅猛势头,似乎再到危险和麻烦的地步,或者是到了监管部门难以忍受的程度。

  二、事实上,历次所有“国N条”,都是基于“房价上涨过快”这个最大原因和前提所制定。但遍查所有的“国N条”以及各地的调控具体规定,皆不见究竟什么标准的涨幅,才属于“房价上涨过快?”那么,政策制定者、执行者,开发商和楼市的买卖双方,还有更多的围观评论者,到底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市场呢?今次的“国五条”及细则,对此依然语焉不详。与其说这是一个意外,还不如说是有意模糊为之更准确。

  三、今次“国五条”细则与以往其他“国N条”的主要差别就是,1、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以及扩大限购城市范围;2、明确卖房者按所得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后者其实是一个既有的旧政策,只是之前的规定与各地的执行和掌握或有差异。

  四、对大中城市房产信息联网及查询、这个被市场高度关注和敏感的问题,“国五条”及细则只有一句话:“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进一步讲,新“国五条”对市场最具震撼力和杀伤力的辣招,就是明确二手房转让,要对其收入所得,课以20%的个人所得税。于是,从上周六迄今,国内一、二线城市的二手房过户,骤然呈现井喷及爆棚盛况。办理二手单位过户的人群至少比平时翻了3至5倍,甚至更多。简言之,买卖双方都不愿承担,因“国五条”新规定而硬生生多出来这20%的交易成本;都要抢在新规定落地前,完成买卖过户的手续。

  但坦率讲,对二手房转让征收20%的个税并非新招,而是一瓶旧酒。因为国内全面实行住宅商品化和市场化,是在1997前后的事。之前城里人的住房绝大多数都是依靠所在单位的福利分房(产权并不属于住户所有)。从那时起,住宅的市场化,必然会有买方和卖方,也必然会有买卖差价和资本利得。

  但根据国内的《个人所得税法》(最早于1980年9月10日获全国人大通过,后经多次修订),加上其细则和其他一些征税规定,早就在对这些收入课税,只是各省市的具体执行和掌握程度差别甚大。于是,国税总局在2006年7月18日,专门发布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以下简称108号文),对此事作统一规定。

  108号文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核查征收;2、核定征收。前者是指:允许从其转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房屋原值”具体分为;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五种情况。

  108号文还有两条免征优惠:1、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的。

  本栏以为,“国五条”及细则并未否定108号文件,即后者的豁免条件应该继续有效。但新“国五条”规定,“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这意味着绝大多卖房人须要按20%征收个税。

  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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