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新政:小心界定,大胆松绑

  • 来源:金融观察
  • 关键字:融资,小贷
  • 发布时间:2014-06-17 16:23

  业内人士将意见稿称为“史上最大胆的小贷行业政策”,它着实给予了小贷公司更大的发挥空间,但遗憾的是,小贷公司做的是金融业务,却还是没有获得金融身份。

  5月16日,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共同起草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收集各省级地方政府意见并上报国务院,进入最后制定环节,并有望在上半年正式出台。这个针对小贷行业的第二个全国性政策将结束其长达6年的“试点”状态。

  2008年,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3号文),首次获得“准生证”的小贷公司如雨后春笋快速成长,各地金融办也推出各自特色化的小额贷款政策。截至2014年一季度,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超过8127家,贷款余额已超过8000亿。相比去年底71.9万亿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小贷公司逐步成为国内金融版图不容忽视的拼图。

  业内人士将意见稿称为“史上最大胆的小贷行业政策”,它着实给予了小贷公司更大的发挥空间,但遗憾的是,小贷公司做的是金融业务,却还是没有获得金融身份。

  突破融资天花板

  意见稿取消了“23号文”许多强制性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打破了外源性融资的渠道及杠杆限制。过去,为了防范小贷行业风险向金融主体蔓延,小贷公司“只能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且“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导致小贷公司经营效率一直不高。

  据某广州市小贷公司总经理介绍,小贷行业的资金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按照“23号文”,注册资金上限2亿,最多融资1亿,总共3亿资金半年即可放完,剩余时间业务根本不能开展。“这在中小企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十分普遍。假如融资上限打开,小贷公司的资金效率将很大程度提高。”

  当然,提高融资上限并不意味着小贷公司就能顺利融资。“广东省两年前就把融资上限放宽到1:1,但实际上可以获得50%融资的小贷公司都很少,不少银行甚至在近期全面取消了对小贷公司的授信。”上述小贷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而对于融资渠道的创新,则需要其他部分的配合,在推进上恐怕落地难度非常大。“而对于融资渠道的放宽则意义不明显。即使有信托、证券等其他融资渠道,但其融资成本对于小贷行业还是偏高。”

  同时,以往小贷公司因不能接入征信系统而提高其风险审核成本。《意见稿》明确指出,“小小贷公司可通过地方小额信贷公司协会向征信机构查询借款的信用信息,并通过地方小额信贷公司协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这个规定不仅有利于小贷公司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成本,也意味着小贷公司放贷情况将纳入央行监管体系中。

  小贷公司过去只能“对于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额的5%”,但实际操作中,小贷公司为降低风险审核成本利用用夫妻分开借款、企业和法人分开借款等很多隐蔽的方式规避,集中贷款,反而隐藏了风险,而这个“规定”也在新的意见稿被取消。

  “限制小贷公司融资规模,拒绝其接入银行征信系统,一方面担心其风险蔓延,另一方面也当心其与银行业贷款业务产生冲突,”一位广东省小额贷款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意见稿出台让小贷公司与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竞争,这有利于市场分化。未来银行业服务于大机构长期性贷款,而小贷公司更好发挥其‘小、快、灵”优势。”

  小贷公司依然不姓“金”

  “意见稿”拓宽了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了“买卖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开展权益类投资、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四项业务,但需要经过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批准。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指出,小贷公司的资产本身并不被金融机构视作可证券化的优质资产,这个新增业务内容“形同虚设”。这主要是由于小贷公司的身份所限。

  实际上,小贷公司过去数次金融机构身份擦肩而过。

  2007年,银监会颁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贷款公司是为“三农”事业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又强调其只能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2009年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贷公司提供转型渠道,但大股东地位必须让步于银行业机构,且对经营指标提出严苛要求;去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将“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确定为“影子银行”的一类,但它主要明确小贷公司纳入银监会监管行列,却不给予其与银行业同业同样的“金融牌照”。

  至于两次针对小贷公司的政策,2008年的“23号文”明确小贷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这一次意见稿则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于一般商业信贷业务”,且其业务为“企业资产证券化”,而非信贷资产证券化,客观上界定其是“一般性工商企业”。

  不姓“金”有什么坏处?“首先小贷公司无法纳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这就意味着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小贷公司将享受不到,一般工商企业营业税5%,所得税25%,是金融机构做小贷业务税率的两倍,亦无法享受国家对小额贷款、支持三农的金融优惠政策;其次,未来在办理土地质押等方面,在国土局等其他政府部门很难操作。”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周淑慧如是表示。

  而各地金融办的区域性创新政策将与该法定身份冲突。比如江苏省将小贷公司的税赋向当地农信社看齐;比如广东去年成立的小额再贷款公司,实现小贷行业同业拆借,以及深圳市金融办今年3月份批准的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些新政策的推行为小贷行业松绑减负,但都远超出“一般工商企业”的范畴。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对这个身份界定十分不解。“小贷公司可以放贷,一级监管部门是银监会、人民银行,二级监管部门是金融办,本质上是金融机构,作为工商企业名不正言不顺。”

  不过,意见稿最后还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在杜晓山看来,这个“备案”而非批准,给地方相关政策留有弹性操作空间。毕竟作为区域性准金融机构,许多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像珠三角、长三角等)的金融办对小贷公司的理解与创新已经赶超在意见稿的前面了。

  文|程晓蒙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