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加强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行政审批
  • 发布时间:2015-03-03 09:4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和《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部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管理要求,实现取消审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税务总局大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4年取消了48项审批事项,占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全部审批项目的15.43%。但取消并不是“一放了之”,税务总局及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后续管理方面,坚持放管结合,对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明确了后续管理办法和措施,持续推进后续监管精细化和税收风险管理常态化。此次发布两个公告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有关审批事项和部分征管事项审批取消后,提出了后续管理要求。

  其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2014年取消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和“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3项审批事项,税务总局均明确了后续管理要求。特别是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备案手续,对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正常的纳税申报了解情况,不再另行备案,既避免了让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又较好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信息加强了管理。

  在印花税方面,“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取消后,税务总局要求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要求,使相关股权变更的税收管理有了明确规范。

  在部分征管事项方面,“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取消后,税务机关要及时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畅通申报渠道,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取消后,税务部门不得再设置条件限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事项取消后,税务机关要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和手续简便化,按规定即时办理税务登记,提高办税效率。“扣缴税款登记核准”取消后,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其他涉税事项时直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并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记者 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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