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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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创新药,增值税,销售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3-03 10:03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相关增值税政策。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通知所称的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该通知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记者 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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