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超市支付的堆头费、进店费、货架费、条码费的财税处理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财税处理,超市,条码费
  • 发布时间:2015-03-03 10:10

  案例概览

  A公司从事保健饮料的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通过超市等零售终端卖给消费者。产品的售价为150元/瓶(不含增值税)。A公司为了拓展市场,在同超市签订的销售合约中约定:

  (1)进店费、货架费、条码费:A公司产品进入超市的进店费、货架费、条码费计20万元。即使A公司商品在超市销售未达到预期,超市也不退还任何费用。(2)堆头费、试喝费:超市定期安排促销活动及堆头展示,促销期间免费试喝的饮料及发生的推头倒塌等损失,也由A公司承担。

  A公司2014年共销售了10000瓶,超市收取的进店费、货架费和条码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产品的成本为80元/瓶。促销活动中,试喝饮料800瓶,堆头展示中发生毁损共计45瓶。

  请问:A公司收入应确认多少?销售费用确认多少?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条码费是指超市销售企业的产品,需数据库内输入该产品的条码及商品信息,消费者购买商品结帐后才能扫出商品名称、价格等信息,由于该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一般改名为信息处理费,仍存在于商业行为中。堆头费是指企业为展示自己商品,在通道上码放一个商品的展台,俗称堆头。堆头具有吸引消费者注意和展示商品的效果,一般表示该商品在促销中。堆头摆放的商品相对于货架摆放的商品更不稳定,因此可能发生滚落、坍塌,由此产生的损失超市一般要求企业自行承担,本例中称之为堆头费。

  案例分析

  对于经销商来说,进店费、货架费和条码费等返还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对于堆头费、试喝费,笔者认为属于商品促销的必要手段,因此其发生的损坏与商品销售挂钩,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对于供货方A公司来说,商品销售时,即应确认收入150万;支付的进店费、货架费和条码费20万作销售费用入账;堆头展示发生的毁损相应地冲减当期销项,并结转成本。

  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7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2.收到单据时

  借:销售费用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3.饮料毁损时

  借:银行存款(红字)14829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126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21547.5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67600

  贷:库存商品(红字)67600

  通过本例的探讨,笔者认为这几类费用可以按照如下的原理划分:

  和超市结算的,与商品销售额、销售量无关的固定费用 进店费、货架费、条码费 营业税 营业税普通发票

  和超市结算的,与商品销售额、销售量挂钩的返还收入 平销返利、达到一定销量/销售额的佣金 增值税(按照平销返利) 红字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和超市结算,由企业自行承担的损坏、损失 堆头费、试喝费 进项转出 不适用

  这里须注意,企业不能仅根据项目名称,例如进店费、佣金、堆头费的字样来判断其税会处理,而应根据商业实质来判断。例如,假如本例中的堆头费是超市按照堆头的数量收取固定费用,那么就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普通发票。

  文 铂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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