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涂料被征税 专家称消费税改革将聚焦节能环保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征税,消费税,环保
  • 发布时间:2015-03-03 09:46

  201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征收环节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适用税率均为4%。

  据悉,目前国内主要使用的电池包括原电池(不可充电)、蓄电池(可充电重复使用)、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根据《通知》的规定,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通知》还规定,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此次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是继不久前成品油消费税上调后,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又一次“扩容”。一直以来,消费税都因其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特性而受到极大的关注,每一次的政策调整都伴随着舆论的瞩目。那么,我国今后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有哪些物品会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又有哪些物品会被“排除”?在财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又有着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笔者针对这些问题采访了财税专家。

  消费税改革将重点关注节能环保

  消费税是为调节消费而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流转税。通过对奢侈品、奢侈行为征税,调节消费者之间的收入平衡,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大的税负;通过对高污染、高耗能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可以引导消费者减少对该类商品的消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曾表示,完善消费税制度,就是要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的调节作用,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而此次两部门对消费税的“扩围”,就是消费税改革向节能环保方向迈进的重要一步。

  著名财税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我国今后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走向。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尤其要聚焦在发挥消费税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也就是节能环保。我国目前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压力尤为严重,这一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要通过一定的措施予以解决。

  当然消费税还有别的功能,例如调节消费、引导消费,因此对一些高消费行为可能要提高它的税率。例如车辆,将来其消费税可能根据排量大小来征收,排量越大的税率越高,成品油、高档烟酒也都要调节。但高档消费品的消费税,将来扩大范围和提高税率的幅度不会太大,像私人飞机、游艇这类物品,数量毕竟有限,把它们纳入征税范围,这方面的考虑不会太多,未来有可能会进行“扩容”,但不是那么迫切。同时,对高消费的调节不能只靠消费税,而是要通过所得税来进行。在收入调节方面,消费税虽然有一定的功能,但不能发挥根本性的作用,主要应该借助所得税、财产税、房地产税,包括未来要推出的遗产税。

  此外,如果消费税税率定的太高,就会造成消费外流。现在国内对于很多奢侈品的消费都已经外流,如果税率太高就会不利于征收税款。我们现在正处于国际税收竞争的格局,在开放的背景下,其他国家都在降低税率,我国为了保证税基、人才、技术、资本不流失,也不能提高税率。

  另一方面,从税收的划分来看,随着“营改增”进程的逐步推进,消费税会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其中属于地方税的部分,要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发挥重要的、乃至于主体税种的作用。

  我国消费税改革的方向主要集中于上述两个方面。就目前来看,整体对消费税的调整还是聚焦在节能环保方面。高档消费品可能会有所考虑,但不是最主要的,力度不会太大,范围没那么广。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

  从征收范围看,目前我国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破坏生态环境和消耗自然资源的消费品,如汽车、成品油、木制筷子等;二是过度消费不利于人类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等;三是以少数高收入群体为消费主体的奢侈类消费品,如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等。

  施正文也针对今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对于具体的税收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要“扩大征税范围,将高污染、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普通的电池、涂料在生产、使用或废弃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危害,所以也属于此类。

  当然,对于不属于这些类别的,就要从现行征税范围中取消。例如,成品油消费税提高之后,就把轮胎的消费税取消了。将来化妆品也可能不再征税,因为这是基本生活的用品,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已经进入正常消费的领域,不需要进行调节。对消费税的改革,将包括税目有增有减的调整以及税率的有升有降。属于调节对象的就提高税率,不属于的就适当降低税率。

  而从征税环节来看,可能将来有一些物品的消费税要前移或后移到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征收,像成品油消费税就是在零售环节征收。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可以便利于地方政府收税作为财政收入。一个地方的公共服务搞得好,就会吸引大量的消费需求,那么取得的消费税收入就高;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就是哪个地方办厂多、制造业多,该地的征税收入就多。消费税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纳税人相对集中,也有利于税收的源头管控。通过采用这样的模式,可以更好地引导地方政府实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改善民生。

  财税制改革也需注重“税收法定”

  除了对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关注之外,还有一个问题也应引起大家的注意,即税收法制化的进程。建立起一套完善而合理的税收制度体系,将所有征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细化征管程序、征收范围和税率,是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在国外也有成功范例可循。施正文在采访中也提到了我国在财税制改革、“依法治税”、“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方面仍需做出的努力。

  他指出,从税收法定化方面来看,政府目前的做法还是有一定问题的,至少发布税收政策的程序是需要继续完善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所有的改革都要做到有法有据,纳入法制的轨道”,在这样的背景下,现行的消费税政策有必要进行调整、改革和完善,要把一些税种的条例上升到法律。而我国目前的做法却是税收政策经过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发布。通知仅仅是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法规。

  所以,未来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和税收立法的推进,消费税也必然要立法,改革消费税的政策,调整税目、税率,从条例上升到法律。当然上升到法律以后,政策调整就要通过立法的程序实现。

  在目前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情况下,发布税收政策也要按照授权立法的规定,要经由人大授权,国务院公布正式的条例,而不是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来发布。在目前不能立法的情形下,第一步可以做到这个程度。随着将来消费税立法进程的推进,要争取在2020年之前将所有的税种条例都上升到法律,也有必要加快这个进程。

  而从立法程序来看,无论财政部、国务院还是人大立法,都要经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步骤。这些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如税率、税目的改革,都需要有公众参与,一些草案也应该事先公布,进行专家论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要履行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积极讨论确定。”而像最近几次对成品油消费税的调整,就没有很好地执行四中全会的决定。公众参与、专家讨论、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这几个环节都没有。

  要想履行这些制定税收政策的规范程序,就必须让专家、公众参与进来,召开座谈会,公布草案,讨论一段时间,再决定是否应该调、要怎么调,汇总各方的意见进行考虑。经过这样的过程后,政策的出台可能会慢一些,但更能体现民意,反应公众意见;政策也会更科学,更容易执行,更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错误决策的激励会更小。我国的财税制度改革,在这方面是需要努力的,同时这也是税收治理现代化、法制化,整个国家税收治理水平提升的要求。

  文 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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