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体公告滥用例析

  • 来源:知识文库
  • 关键字:网络媒体,公告
  • 发布时间:2015-03-20 08:49

  公告这一公文文种在实际生活中的滥用情况,在学界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和讨论。仅就粗略估计,近二十年来关,于公告滥用的论文就多达五六百篇。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更是出现了“公告”适用范围的论争,这一论争也有前后几十位学者介入,发表了五十篇左右的论文。在传统媒体中,公告这一文种存在严重的滥用、混用状况。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媒体已经日渐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垄断地位,开始进入了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等都已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用来发布信息。在网络媒体中,公文文种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不仅没有消减,反而因为缺乏监管和发布人员对公文文种重视程度不够,滥用、误用现象严重。校园网站上发布校庆活动等公告只是网络媒体中公告滥用现象的冰山一角,在实际生活中,可以看到公告的滥用比比皆是。我们随机浏览了50家网站,其中大中小学校15家,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15家,公司10家,文化卫生机构10家,发现这些网站的首页,无一例外都有“公告”、“公告信息”、“公告通知(通告)”或“通知公告”等栏目,栏目内所发布的,大都是本单位的日常事务或业务事项。公告因其发布信息的功用,最易与同为告知类的通告、通知、启事、声明四种公文文种混用,下面以具体案例来分析文种混用的情况。

  一、公告与通告的混用

  某著名高校曾于百年校庆期间在官网上发布过一则《校园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公告》(http://www.tsinghua.edu.cn/publish/newthu/newthu_cnt/intothu/intothu-3-1.html),发布范围是各界来宾和校友,发布机关是校长办公室和校庆办公室,内容是为了减轻校园周边道路的交通压力,实行临时交通管理,请来宾和校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告知免费交通工具的路线和时间等信息。这样一则告知类文书应该使用通告而非公告。因为通告的适用范围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该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而这份文件的内容正是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一旦公布,受众应切实遵守的规定性通告。通告与公告相比三个重要区别:首先,范围上,公告的发布范围是国内外,而通告是仅限于国内,且是在一定范围内;其次,内容的重要性上,公告发布的是重大事项或法定事项,而通告告知事项的重要性一般;最后,在发布机关上,公告的发布机关级别较高,而通告可以由各级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布。因此,诸如临时交通管理、公交线路变更、市政道路维修等事项均属于通告,而非公告。

  二、公告与通知的混用

  湖南省某乡镇人民政府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条《关于组织民俗文化培训活动的公告》(http://luoping.hncdst.cn/read.asp?id=107),内容是为迅速推介该乡的旅游产业,传承该乡民俗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决定组织开展民俗文化培训活动。在文中具体告知了培训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报名的时间、地点,学习内容,自备物品等信息。这种具体而微地告知一般性事项的公文,应该使用“通知”,而非“公告”。在《条例》中对通知的定义是:“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是行政公文中使用频率最高、用途最广的文种,具有使用的广泛性、对象的确指性、写作的灵活性等特点。与公告相比,在范围上,通知发布对象是通常是具体的下级机关或单位;在发布事项上,通知发布的是一般事项,而非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在发布方式上,通知的发布方式较为灵活,可以用文件的形式,也可以直接张贴出来。上述的培训活动应属于典型的周知性通知,传达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并分条列项地写出具体活动时间、地点等细节。同样,《珠海市斗门区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公告》(http://www.doumen.gov.cn/zwgk/zwgg/qtgg/201411/t20141119_28378.htm)也应改为通知。又如《关于<紫金县紫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告》(http://www.zijin.gov.cn/gov/zjzw/gzdt/gggs/4090765001062590.htm)是一则请广大群众对《细则》提出意见及建议的公文,适用于通知而非公告。

  三、公告与启事的混用

  启事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有事情需要向公众说明,或者请求有关单位、广大群众帮助时所写的一种说明事项的实用文体。例如常见的“寻人启事”、“征婚启事”、“征稿启事”、“招聘启事”等。启事的种类很多,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可以灵活地应用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它的严肃性和重大性都远不及公告。比如上文所述举办校庆活动,不该用公告,而应该用庆典启事。另外,招聘启事最易被误用为公告。《公务员法》第26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发布招考公告,如《2014年黑龙江各地区公务员面试公告》、《2014年深圳市公务员考试公告》、《香洲区统战部招聘公告》等。但是很多不是公务员的招聘信息也使用了公告,如《香洲区公开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和社会管理协管员公告》(http://www.zhxz.gov.cn/zwgk/xxgk_tzgg/201411/t20141127_79798.html),社区工作者和社会管理协管员都是政府聘用人员,与公务员有一定区别,因此要发布招聘启事,而非招聘公告。又如《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聘公告》(http://tech.gmw.cn/newspaper/2014-12/09/content_102659268.htm),内容是招聘投融资部职员、财务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等,这样的招聘信息属于实用文体,而非行政公文,因此要使用招聘启事。

  四、公告与声明的混用

  声明并不属于《条例》里规定的行政公文文种,而是一种实用性较强的日常应用文。声明是指公开说明或表态,通常是为了纠正错误或偏见而使用的文体。声明的发布机关可以是政府、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团体或个人。在网络媒体中,存在大量用公告来代替声明的错误做法。例如《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http://cj.gw.com.cn/news/news/2014/1204/1566295.shtml),意在澄清早前《中国经济时报》关于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参股金石资产公司,这属于纠正错误而使用的日常应用文,因此应该用声明而非公告。还有网络媒体中经常出现的“道歉公告”,如华尔街见闻网站刊登了一篇《道歉公告》,对该网站《西班牙债火蔓延 又有6个地区政府拟向中央寻求救助》(http://wallstreetcn.com/node/16246一文中引用了香港《信报》三个段落,而未加说明的错误进行纠正,这类公开说明和道歉的文章也属于声明,不能使用公告。

  造成公告滥用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很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文撰写者和网络编辑人员对于《条例》的内容知之甚少,对行政公文文种的区别不了解,也不能很好地区分行政公文和日常应用性文书的界限。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处理公务时所使用的法定公务文书,其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办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具有严肃性和庄重性。要写好公文,首先就要能够选择正确的文种,明确写作规范。公文发布到网络上,传播的范围更加广泛,影响也更大,因此,网络编辑人员也要提高公文写作能力,对不同文种的功能和适用范围有清晰的认识。

  我们开设网络编辑专业的高校,在对学生进行专业技术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公文写作的教学,要培养出既有过硬的多媒体应用技术,又有良好人文素养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很多高职院校都将公文写作课程设为公共必修课,对公文的规范化使用进行大力推广,但是一些本科院校对公文写作课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高校大学生也应自觉加强对公文写作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写作热情,提高写作能力。作为授课老师,更是有责任和义务将公文文种的准确定义和适用范围介绍给学生,推而广之,对社会规范使用公文文种发挥良性作用。

  参考文献:

  [1]方守金 郝长海. 当代实用写作(第二版)[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3).

  [2]赵玉柱. 现代通用应用文写作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冯雁,女,(1983年1月),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人文与社会管理学院讲师,研究生,主要从事比较文学研究。

  (作者单位: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文/冯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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