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用的治理结构及治理模式(四)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收信用,纳税信用,舆论
  • 发布时间:2015-04-22 08:27

  (3)税务机关违法征税行为的治理是提升征税信用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寻租、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等行为也严重消弱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征税信用水平的提升。一些税务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无视国家的法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人情税”、“关系税”、“包税”等现象大量存在,这一方面使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纳税人心目中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这种执法中的不公正行为势必会引起诚信纳税人的强烈愤慨,自然会使其产生对纳税的抗拒心理,从而严重影响税法的执行力。

  因此,治理税务机关的征税信用缺失尤为重要,这是纠正税务不良风气的关键。以中国当今的现状来看,要实现税收信用目标,就必须采取具有远见性的治理措施:一方面,要尽快提升税务人员素质,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树立税收执法的权威性;加大对税务执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杜绝征税中的违法行为,公平对待每一个纳税人。笔者认为,只有税务机关成为一个守法的征税典范,才能更多地带动纳税人依法纳税,讲求税收诚信。

  (五)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改变税收信用的基因

  纳税信用不仅是对法律的遵从,还是对道德行为标准的遵守。纳税人作为税收信用最核心的主体,具有基因特性,纳税不遵从思想和行为可以“遗传”下去。所以纳税人对形成税收信用缺失的影响程度最大。当然,也是税收信用治理的重中之重。

  (1)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意识差是纳税信用缺失的根源。受“黄粮国税”横征暴敛的传统影响,纳税人“厌税”、“恨税”情绪根深蒂固,再加上一些税务人员在征税中态度蛮横,以及某些纳税人确实存在税收负担过重等原因,更导致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意识差。

  (2)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以及不公平现象滋长了纳税人的“厌税”情绪。长期以来,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而对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很少予以保护,致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再加上税收征管中的寻租、不公平现象的影响,更导致纳税人对政府及税务机关的不信任,对诚信纳税行为的不认同。

  (3)导致纳税不遵从的原因还有偷逃税稽查概率小和税收处罚力度低。很多纳税人之所以铤而走险,除了“厌税”情绪和诚信观念淡薄外,也与偷逃税的稽查概率低和处罚力度低有很大的关系,纳税人并未形成一种纳税遵从的习惯,反而是钻税法的空子,与税务机关相周旋,争取成为“漏网之鱼”。

  因此,对于纳税信用的治理关键是加大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率和处罚力度,真正落实到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而不是简单地对纳税人进行宣传教育。但是,笔者认为保护纳税人权利至关重要,在税收信用建设中,必须强调纳税人的权利,尤其是赋予诚信纳税人较多的权利和现实回报,在社会上逐渐树立一种权利与义务并重的税收思想和行为标准。

  (六)唤起社会民众的信用治理力量:税收信用的舆论压力

  社会民众对政府具有舆论监督作用,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有同样的舆论监督作用。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税收信用缺失的治理中,必须重视社会民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客观来看,目前社会崇尚“依法治税”的风向标还未很好地树立起来。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社会的舆论宣传在“惩恶扬善”方面有所欠缺,对诚信纳税和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纳税人弘扬较少,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舆论报道和抨击不够,致使社会公众并不关注依法治税与税收信用问题。二是社会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不诚信的现象不仅在税收领域存在,在其他很多领域都普遍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舆论力量的发挥。

  因此,笔者特别强调社会民众的舆论力量,赋予社会民众更多的对政府、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渠道和监督权限,并开辟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的税收信用栏目,定期发布关于政府、税务机关、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的税收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税收信用监督机制,强化社会民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文 蔡昌 李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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