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已取消的相关审批事项不会“一放了之”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务总局,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 发布时间:2015-06-02 13:15

  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明确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等5项已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进一步简化企业办理税收优惠的程序,让纳税人更快捷方便地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取消的5项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审批程序分别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公告》同时修订了相关的政策文件,确保把该放的放到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税务总局表示,取消、下放审批项目后,管理服务跟进到位尤其重要,必须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坚决防止“放而不管”、“一放了之”。

  《公告》明确了5项审批取消后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包括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发生变化的,如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在发生变化次月申报期内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则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公告》强调,纳税人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这样既做到了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又做到了税务机关管理服务职责清晰,有利于征纳双方共同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税务部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既利当前又惠长远。不过,取消行政审批不是不再管理,而是调整、改进、完善管理的方式,因此税务总局加强后续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后续管理办法。

  李万甫指出,税务总局还将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其他权力事项,坚持“放、管、服”三管齐下,全面推进税收征管规范,不断提高税收现代化管理水平。

  (记者 郝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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