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业务:打铁还需自身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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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02 13:36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注册税务师(以下简称CTA)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把CTA和涉税鉴证(包括涉税服务)业务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又将CTA和涉税鉴证业务到底能不能保留及如果保留,应如何规范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为此,笔者结合国办发[2015]31号通知的要求,对相关问题从三个方面分析如下。
此前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经验和教训
以往涉税鉴证业务主要有两类来源:一是一些税务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应该自己完成的费时、费力、费脑的一些工作确定为涉税鉴证业务,交给以税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税务事务所)去完成;二是一些税务机关对应该且可以由企业自行完成并承担责任的有关涉税事项“不放心”,要求税务事务所去检查把关。但对这两方面的涉税鉴证业务,都要求企业为之买单。
尽管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为配合政府职能转变起到了一些作用,减轻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责任和工作量,但却存在三大问题:一是CTA的设立和涉税鉴证业务的确认都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二是企业各方面的负担本来就偏重,再增加对企业的检查并让企业付费更是增加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呵护我国改革开放的良好氛围;三是一些税务机关以涉税鉴证业务为名,不仅推卸自身的责任,而且还增加企业负担,涉嫌不作为、乱作为,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一些所谓的涉税鉴证业务,不仅是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而且面广量大,需要税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胜任能力,如果长期将这些业务交给CTA,将很可能因缺乏必要的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而影响到税务人员自身专业水平的保持和提高,从而使得税务机关不能更有针对性的制定税收政策,并更好地实施税收管理和促进企业发展。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一再强调税务机关必须与税务事务所脱离关系,但一些税务人员往往与税务事务所藕断丝连,不仅主动为税务事务所招揽业务,变相从事务所取得各种形式的报酬,报销费用,而且还对税务事务所管理不严,或袒护那些被指定了委托代理业务的违规税务事务所,甚至以“代理”代“征管”,只要企业委托其指定的税务事务所办理了税务代理,付了高额代理费后,其很多需要补交的税款就可以不了了之,有的还可以不列入检查名单。
对于税务事务所而言,在从事相关涉税鉴证业务的过程中,往往利用不正当手段拉拢涉税鉴证业务,如给一些税务人员介绍费、回扣、佣金,或安排税务人员的亲属进税务事务所工作,而对就业人员的水平、素质是否能适应等往往不予考虑,只要能凭关系拉到业务就行;有的关系人则专门拉业务,不需做业务。这不仅大大降低了税务事务所作为涉税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且也降低了税务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水平、能力及质量,更滋长了一些税务机关的腐败。
事实上,很多税务事务所不仅成为当地税务机关“小金库”的来源,而且也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逢年过节福利和奖金的源泉,特别是已经成为一些税务机关领导“吃空饷”或拿“年终分红”的第二工作单位。很显然,以上问题不仅是权力寻租,还是典型的权钱交易,这些问题很容易滋生腐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事实上也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由此可见,如认为有必要保留CTA和涉税鉴证业务,则各级税务部门务必严格按照《国办发[2015]31号》通知的要求,认真总结此前对税务事务所的管理及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不足,务必痛下决心,全面认真清理、整改规范。
涉税鉴证业务及执业资格必须法定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尽管国际上认可CTA的国家屈指可数,但本人认为我国仍然有存在涉税鉴证业务的必要。此前存在问题和不足,最主要的根源就在于未能依法办事和规范运作。所以,要想使涉税鉴证业务能够列入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各级税务部门务必依法办事,坚决规范运作,对在以往管理税务事务所及涉税鉴证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全面清理,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同时务必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坚决切断与中介服务的利益关联,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坚决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此前给社会留下的不良影响,并有望顺利将有关涉税鉴证业务列入中介服务清单管理。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涉税鉴证业务必须争取法定,即哪些税收业务或涉税事项可以或应该成为由税务事务所代理的鉴证业务,必须在依据我国国情认真研究后确定,并取得法律依据。这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办事,而且也有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必须对涉税鉴证业务的具体内容、性质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义,避免人为曲解或随意扩大涉税鉴证业务范围。二是涉税鉴证业务的确定必须考虑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即对一些属于税务机关本身应履行的职责,或已经由相关中介检查或审计覆盖到的涉税业务,如已涵盖在对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的涉税事项,可以明确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相关涉税鉴证报告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不需要也不应该要求税务事务所再次“打扰”企业,避免增加企业负担。
其次,涉税鉴证业务执业资格法定。这包括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代理机构及执业人员资格的认定、保持及撤销等多方面的问题。对什么样的代理机构可以取得税务代理资格,什么样的专业人员可以取得涉税鉴证业务资格,什么情况下应该暂停或撤销税务代理资格等问题,不仅都应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还应明确应该具备的条件及应该履行的法律程序。只有依法认定资格,才能依法生存。
第三,必须厘清职责,规范运作。如果法制化是涉税鉴证业务生存的根本,那么,厘清职责,规范运作则是涉税鉴证业务生存的基础。为此,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必须厘清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业自律职能。回顾此前对涉税鉴证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扩大了行政管理职能,缩小了行业自律职能。所以,对涉税鉴证中介行业的管理,一定要在简政放权的框架下,厘清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将应该由市场自律的职能全部交由行业自律,国家机关仅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模式下,行业组织就应该充分发挥其自律职能,行政机关不能也不应该越俎代庖,而且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是要发挥行业自律职能,这一点已由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充分证明。所以,合理划分、依法确定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各自的职能和作用非常重要。
二是相关中介必须与税务机关脱离利益关系。税务事务所不仅要从法律形式上,而且还必须在实质性的利益问题上与税务机关脱离关系。此前,尽管税务事务所已在法律形式上与税务机关脱钩,但一些税务机关往往以各种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服务,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能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经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常常要求再行委托其指定的另一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而一些税务事务所往往为了争取更多业务,则向一些税务机关提供各种物质利益,由此双方各得其所,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依据国办发[2015]31号通知的要求,税务事务所必须从实质上与税务机关脱离各种隶属和利益关系,双方不得有任何利益关联。
三是加强中介服务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税务机关要依据《国办发[2015]31号》通知的规定,不仅要破除中介服务垄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而且要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服务承诺,推行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努力规范税务事务所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同时税务部门还要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监管,要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对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综上所述,涉税鉴证业务要想列入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还需要相关部门和税务事务所的长期努力,需要从行政机关和相关中介服务自身的法制化、规范化开始。要知道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清醒地认识到此前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和信任,才能有望将相关涉税鉴证业务列入清单管理。
文 刘志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