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终结野蛮生长 专家:条款还须更细化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5-07-28 13:31

  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央行等十部委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那么,这份业内期待已久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会给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金融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如何进行合作与融合?业内人士对于《指导意见》有什么样的看法和建议?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的专家及企业负责人。

  意义

  互联网金融终结野蛮生长

  2015年7月的第三个周末,对大家来说只是一个平常的周末,但从事与关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人士来说,估计多数人原来的周末计划都被打破。7月18日(周六)下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出台,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朋友圈,频被刷屏,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负责人及业界人士纷纷在第一个时间作出了回应。

  知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邹平座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和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引入正确的轨道,同时按照国家的金融、监管和产业政策以及各项经济发展目标,要规避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违规、混乱现象。

  邹平座介绍,从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看,集中爆发始于2014年下半年,爆发时间短速度快,在我国金融领域和经济社会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呈现出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一方面积极地支持了我国的经济创新和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很多P2P公司利用互联网金融乱集资,甚至用于资本市场的杠杆性融资和配资,造成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他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从整体上看,一方面要扶持、规范能创造价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壮大,另一方面也要对违反金融规则、乱集资、乱配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规范,甚至要清除出金融市场。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乘风而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业态,P2P网贷行业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

  北京易通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康文向记者表示,无门槛、无监管、无规则的“三无状态”,造成从业者鱼龙混杂,行业负面层出,使得正规从业者在“替人受过”。从自身角度来讲,P2P行业就是等监管落地的孩子。一直在期待监管层为行业定性,划定业内边界,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监管层划定一个明确的范围,在范围内进行创新发展,出圈就打!同时无论是从业者还是行业学者,都希望监管层在制定行业规则时给予一定的创新空间,或者设置底线监管。从《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到监管层对整个行业的肯定和包容。

  基于同样的观点,Tech金融网创始人、总编罗小卫也认为,《指导意见》是对是对互联网金融这一产业的首次正式认可与肯定,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初步阐释与鼓励。

  联想控股企业、翼龙贷创始人、董事长王思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网贷合法化时代到来,也是大众互联网理财的兴起,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分水岭,是一个利好。

  他认为,从监管来讲,一刀切对行业是没有好处的,先出台《指导意见》是最高明的,也是为下一步的监管埋下伏笔。希望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能够为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一些向好的新变化,使整个行业逐步迈向规范化。

  阿朋贷CEO于东升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指导意见》为行业的蓬勃快速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为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指明了方向,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行业的充分调研与深厚智慧。尽管《指导意见》刚刚出台,但对所有致力于做大做强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无疑都是巨大利好,更加规范的行业标准与监管措施,有助于行业大浪淘沙、去伪存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财政部第三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关晶奇同样认为,《指导意见》是一个分水岭,将引领着互联网金融企业从接近于完全竞争的“春秋”时代步入“战国”时代,也宣告着长期以来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三无”(无准入门槛、无内部规则、无外部监管)局面结束,其意义不容小觑。

  关晶奇分析认为,《指导意见》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对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创业创新、实现普惠金融的作用,对于合法合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原则上是希望传统金融机构予以支持的,与此同时,《指导意见》也声明“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现存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分为以下五类:网络信贷(如P2P)、股权众筹、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该《指导意见》对以上五类互联网金融企业所起的影响是不同的。

  天使汇是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其创始人、CEO兰宁羽从股权众筹行业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一个非常难得的喜讯,第一次被主管监管机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这是一个行业期盼许久的政策,它的落地对于股权众筹乃至互联网金融行业都可谓“久旱逢甘霖”。

  兰宁羽透露,文件最终版与初始版本在思路、方向上并没有太大区别,鼓励创新创业的精神贯穿始终。《指导意见》选择这样一个时机出台,对于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极大程度上补给实体经济。

  兰宁羽解读到,《指导意见》在股权众筹融资未来方向上提出公开小额的概念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事情。首先在于公开,允许公开进行股权众筹融资在创业公司选择通过互联网渠道融资之后的对外宣传方面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但仍要注意,公开非公募,股权众筹作为一项高风险投资,合格投资人制度始终是行业发展的基础,这一核心制度始终应与遵守。

  其次,从小额角度,不仅涉及投资人单笔投资额度为小额,也对项目单次融资需求的额度起到一定限制,这个规定非常符合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的融资特点。

  另外,《指导意见》中明确股权众筹融资已经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兰宁羽对此表示非常认可。

  重点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应合作发展

  《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对此,邹平座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创新、再造和发展,传统金融又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与后盾,两者相辅相成。互联网金融要积极依靠传统金融开展业务,通过外包、分包各种形式,与传统金融实现合作;传统金融也要积极探索新的信息化发展道路,创新发展互联金融,在各自的领域,以现有资源为基础,找准自身定位,打造一流的互联网产品,服务中国的实体经济,两者在整体上应是统一的,相互支持的。

  邹平座进一步补充道,从总体来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分企业为三类,第一类是拾遗补漏型的。在传统金融不发达、金融效率比较低的情况下,介入了现代市场和传统的金融业务市场,比如说P2P,这种公司会在市场竞争中和商业银行不断地向互联网渗透中逐渐消失。

  第二类是投机型。以博彩业、高频交易、融资、配资,甚至是各种杠杆较高的投机业务作为主体业务的公司,其收益大,风险大,需要较高的金融技术,这种公司在市场中会长期存在。

  第三类是价值创造、创新型。这类企业对于实体经济有更加重要的意义。目前认为,在《指导意见》中主要支持价值创造、自主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这种企业的特点是,以信息技术和金融技术为基础,创新金融产品,同时通过这些产品链接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例如,近期在中国人民银行支持下,中关村启动了众筹中心、大数据征信中心,也属于价值创造型、创新型的互联金融企业。

  关晶奇从传统金融企业的从业者角度发表了看法,他谈到,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在《指导意见》中落笔最多,按照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分述,总体要求与传统基金销售、保险、信托与消费金融没有太大区别,但更突出了对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更多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该《指导意见》已经为传统金融机构勾画了较为清晰的蓝图。

  关晶奇表示,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例,便可以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利用邮储银行全球第一的四万个物理网点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邮政集团旗下的中邮保险、中邮证券以及即将开业的中邮消费金融公司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段来更好的地服务客户,更好地实现邮政金融普惠金融的目的。

  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业以经营风险为第一要务的特点,传统金融机构只要能够积极了解、掌握互联网技术,做好互联网+,是有机会与互联网企业做到共生共赢,而非你死我活。关晶奇表示,再以邮储银行为例,在成立中邮消费金融公司时,不但联合了星展银行这样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战略投资者,还引入了拉卡拉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就是希望借助其互联网基因,实现弯道超车。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要能够更好地以用户为中心、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为利益相关人创造价值,那么无论是叫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还是互联网金融,都并不重要了。

  作为互联网企业的从业者,于东升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与中国市场的深入结合,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正在不断改变着传统行业;另一方面,传统行业也在积极拥抱互联网金融。阿朋贷将重点发展借款人和理财人的跨界合作,通过创新形式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附加值。最终通过线上线下的联动实现O2O式的P2P战略,以构建线下理财体验店的模式形成交易闭环,让用户在理财的过程中能够感受愉悦、有附赠价值的理财体验。

  于东升说到,“互联网针对金融服务带来的是用户体验,最终也是归根到用户体验的改变”,“用户体验的改进要基于扎扎实实的基础服务,还基于不断形成的数据库,这个大数据通过金融服务、消费,或者交易互动,形成不断增加不断强化的整个体系。

  王思聪则乐观地展望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合作发展的前景:“指导意见出台后,事实上,传统金融和新金融基本是在一个起跑线上了,这也是金融发展的未来方向——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可以跟传统金融一起合作,共同发展。这也宣告了互联网金融的春天正式到来,传统意义上金融的终结,传统金融涅槃重生的起点。可以说,这是传统金融迈向新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关键点和转折点。”

  建议

  监管需要民主化、市场化、具体化

  《指导意见》的出台无疑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希望,但毕竟还不是监管政策。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细分领域如何进行更进一步的监管,引领行业健康发展,还需要更加具体、有效的监管政策。

  邹平座指出,《指导意见》整体上对P2P融资形式进行了限制,对已经踏上红线的企业提出了一些限制,总体目标是支持互联网金融稳定、可持续发展。目前意见还属于初生牛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要不断地完善。

  邹平座提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监管,应体现民主化、市场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在监管体系方面,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行动态跟踪进行监管,设置防火墙,将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消灭在摇篮里,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建立起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安全网。

  二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民主化,目前银行业、证券业监管都缺乏民主化,监管机构一头独大、家长制。应让从业者、市场机构参与监管,监管监管机构,建立双向监管、互相监管、社会监管等机制。

  三要建立市场化监管机制。让举报者、中间机构介入监管市场,让信息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监管板块。信息化中的民主化不是说说就能完成,也不是行政命令能完成的,要通过价格与价值的手段形成激励与惩罚,才能建立一个市场化的监管机制,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创建监管平台,甚至鼓励社会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互联网+”中也包括“互联网+金融监管”,这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必须改变过去单项监管,历史上已有很多深刻的教训。

  就《指导意见》的内容看,部分从业者可能认为过于严格,但康文认为,目前的《指导意见》还是指导性政策,无法涵盖所有问题,监管细则应该更深入。

  康文表示,《指导意见》对行业来说只是个开始,相信未来银监会(P2P网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还会有更多更深入、更细致的规定出台,如准入门槛的设定、对“伪P2P”的整治等。但《指导意见》涉及到的部门较多,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明确了行业方向和底线,对整个互联网金融未来长远发展意义非凡。

  关晶奇表示,《指导意见》并非指引,且五类互联网金融业务仍有较大差别,建议十部委能够综合考虑互联网金融五大类业务的特点和风险,分领域、分步骤、有序地推出相应的监管指引,此举将有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加稳健地发展,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更好地使广大民众得到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福利。

  内容

  《指导意见》是互联网金融的纲领性文件

  《指导意见》也可称作《互联网金融二十条》,属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性、纲领性、前瞻性的文件,并从不同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发展提出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报记者 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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