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专员办:发债审计业务检查应关注三问题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债务融资,审计业务,资产交易
  • 发布时间:2015-07-28 13:37

  债务融资依靠其资金成本较低、保证控制权、具有财务杠杆作用等优势,正在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首选。经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债务融资申报材料的不可或缺组成部分,企业债务融资的增加,引至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业务增加。日前,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山东专员办”)就发文,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发债业务执业质量检查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债务融资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各类债务融资的主管机关对发行各类债券的企业需满足的具体条件虽然有所差异,但普遍在净资产、发行规模(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偿债能力(具有稳定的偿付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方面对债务融资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发债类业务较强的目的性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审计风险增加。为达到发债目的及预期的发债金额满足企业日常经营及投资需求,企业管理层可能通过向关联方转让劣势资产、转出负债、购入优势资产、扩大合并范围等方式使其财务数据满足发债条件。

  山东专员办认为,在对事务所开展审计质量控制检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针对发债业务本身的特点,将分析性程序与检查审计程序完成情况相结合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注报告期内重大的资产交易。通过检查审计底稿,看其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资产交易,交易背景是什么,是否存在为了扩大其净资产,进行虚假资产交易,从而达到发债的目的。

  二是关注报告期内收入、利润的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变化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检查审计底稿中的分析性程序,看其报告期内收入、成本、利润是否存在较大波动,波动的原因是什么,其波动是否与行业、经济形势发展一致,其生产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销售需求,是否存在为了增加收入提高净利润,而进行的虚假交易,从而达到发债的目的。

  三是关注企业合并范围。通过检查审计底稿,看其,报告期内合并范围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应合并未合并的子公司,是否存在未达到持股比例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是否存在为了增加净资产、净利润调整合并范围的情况,从而达到发债的目的。

  (记者 郝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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