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路径(十四)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收信用,中介服务,社会信用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7-28 14:12

  3.社会性中介服务机构

  社会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一些为社会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商业性组织,如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誉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等。社会性服务监督机构不同于社会性中间组织,后者是社会民众凝聚而成的社会性组织,类似一种政府的公共部门,一般不从事营利性活动,属于非营利性组织范畴;而前者就不一样了,它们的目标是以中介服务为基础,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属于商业性组织。

  社会性中介服务机构虽然主要目的在于开展营利性的中介服务与商业性活动,但它们客观上也对发展信用、维护信用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与监督作用,寓服务于监督,寓监督于服务。因此,社会性中介服务机构属于第三方约束,相当于一个信用的仲裁者,帮助社会实施鉴别、鉴定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

  社会性中间组织:税收信用的公共领域监督

  社会民众对税收信用的监督作用体现在道德舆论层面,一般由于个人声音的微弱和影响力有效,只能发挥一定程度的社会监督作用。而对于社会性中间组织而言,就完全不同了。社会性中间组织会形成一种凝聚的声音,产生合力效应。政府对于这些凝聚的声音和力量不能视而不顾,不管不问,一些正义的呼声政府反而会加以放大,形成一种公共领域的社会监督,这非常适合社会信用的监督,当然也适合税收信用的监督。因此,社会性中间组织自然担当起维护税收信用的重任。

  但是,目前社会性中间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并不乐观,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具备社会监督作用的社会性组织数量有限,这必然会影响信用监督的领域范围和质量;二是社会性组织需要政府审批才能组建,成立后作为社团组织运营,受到政府机构的干预和管理,在强势政府控制下,因生存压力和发展需要,很容易沦为政府的代言人,而丧失其公正性、中立性的社会监督能力。目前,中国社会有很多非主流媒体的“小道消息“在传播,原因是在中国社会体系中未能发挥社会性中间组织的信息传播功能,根源在于社会性组织数量少,而现有的一些社会性组织中立性差,导致其社会监督质量低下。

  笔者认为,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文明快速推进的今天,需要大力发展社会性中间组织,克服其依附政府机构、缺乏中立性的弊端,提高其自律性,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功能。对于税收信用的监督,建议成立更多的自律性税收团体或各种税收类协会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税收信用的服务、监督一体化

  一些涉及信用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它们的业务内容本身就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它们虽然主要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但是客观上却促进了信用制度的发展。

  社会信用制度包括征信制度和资信评估制度。所谓的征信制度,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市场经济中法人和自然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守信失信、资产负债等信息,为客户提供相关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交易风险的制度。资信评估制度则是指对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各类社会机构履行各类经济契约或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制度进行评估、评级的制度。现代征信制度起源于英国,而现代资信评估制度则起源于美国,这两个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的征信制度既可以采集市场主体的负面信息,也可以采集正面信息,通过同时采集负面和正面信息,使得市场主体的全面资信状况得到反映。现代征信制度是一个巨大的信用网络和信用数据库,将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守信、失信行为记录下来,如果一个人没有信用记录,他在交易中不会得到信任。因而,信用记录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一种特殊的资产。现代资信评估制度的作用是大大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资信评估过程通过对市场主体的评估、评级,使市场主体的交易伙伴了解其真实的信用、资产负债等情况,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资信评级本身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尤其是一些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有这种主动申请资信评级的动力。

  社会信用制度虽然能够降低市场经济的交易费用,相当于创造了价值,但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并使其能够提供服务,却需要相应的成本投入。这就使得社会信用制度也可以成为一种商品。事实上,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征信制度和资信制度本来就是以商业服务的形势发展起来的,本来就是营利性的商业活动。使征信服务和资信服务市场化、产业化,可以使社会信用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具有超然的地位,从而其提供的信息服务更加真实、客观,同时还可以提高社会信用制度的效率。

  文 蔡昌 李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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