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享优惠 “大慈善”原则应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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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税收优惠,慈善立法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11-03 11:33
据新华网报道,10月30日,酝酿十余年的慈善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这一消息不禁让笔者想起今年5月份重庆市民张兰捐赠房产缴税事件:将房产捐给基金会是做善事,却还要缴纳个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这一看似不通人情,但部分税收却合法理的事件让舆论一时沸沸扬扬。如今,“莫让税收成为慈善捐赠的拦路虎”有了成为现实的可能。
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当中,明确提及捐赠的有《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一些具体的税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种税法出台的随意性引发了税法繁杂又不成体系,法律彼此之间缺乏联系的局面,导致税收优惠落实起来困难。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法律的实质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我国税法体系采取例举法,最终变成了“法无例举要收税”。正是这种与法律实质相抵牾的法律体系,造成了张兰事件的产生。
要彻底改变这一局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抓住当前的慈善立法机会,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慈善捐赠的主体范围,解决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正式法律对慈善组织或公益性社会团体作出统一的界定的问题。目前,慈善法草案已经提出了“大慈善”的概念,这对我国的慈善建设带来了莫大的鼓舞。那么,捐赠享税优也不能再仅局限于所谓的“公益性捐赠”层面。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抓住慈善立法机会,明确捐赠享税优的基本原则:在“大慈善”范围内的捐赠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一原则不仅将夯实“税收法定”的法律基础,使得我国税法体系失去随意性的机会,还将还政于民,摒除过多的行政审批,充分发挥市场和民间的力量。或许有人会担心,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之所以捐赠享税优门槛较高,目的是防止税收损失。然而,治理偷税漏税重点应在“疏”,而不在“堵”。这一方面,慈善法草案已经给出了方向:透明度与公信力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让社会审计、新闻监督更多地参与到慈善建设中来,才是我国慈善事业走上康庄大道的正途。
一言以蔽之,以慈善立法为契机,尽快明确“大慈善”范围下的捐赠享税优基本原则,彻底放开慈善的“缰绳”,将促进我国慈善事业迎来蓬勃发展,让关爱与热情盈溢华夏大地。
文 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