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的信用卡诈骗罪

  • 来源:知识文库
  • 关键字:新形势,信用卡诈骗罪
  • 发布时间:2015-01-13 07:40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兴的经济类犯罪。信用卡诈骗罪就是出现在金融领域的一种犯罪形式。在当代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越来越多的金融犯罪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金融性犯罪以其隐蔽性大,受害人损失严重成为影响和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构成条件、具体表现、认定、处罚等几方面进行细致的阐述,让大家能够认识此罪的危害,对理论和实务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学界和刑法都有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我们以刑法条文的规定为准。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允许用户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信贷支付卡片,它的发放对象是具有一定信用的客户,给予用户一定信用额度,用户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凭证。信用卡凭借其便捷的特点得到广泛的应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定义,我们对恶意透支做如下解释: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按照传统犯罪学理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主体要件。首先要界定持有信用卡的主体,即持卡人的地位。一般来说,办理信用卡的人即为持卡人。我国目前各大银行发行信用卡都实行实名审核制。银行要求办卡人具有一定的收入,收入要满足银行的最低要求,体现信用至上的原则。同时必须本人办理,本人使用。实践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信用卡,比如盗窃、抢劫等方式持有信用卡的,视为非法持有人。

  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持卡人的财产。这种故意明知欺骗他人财产犯罪仍然努力而为之,属于直接故意,主观恶意强。一般来说,主观过失很难构成本罪,因为犯罪人实施本罪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不存在过失的说法。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秩序如果破坏,会给人民正常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安全隐患。

  客观方面。犯罪人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其中的核心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实质是故意占有银行资金,没有理由拒不归还,是一种犯罪行为。2009年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六种恶意透支的行为:(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表现

  1.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事由而丧失了支付和结算功能的信用卡。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主要有:信用卡没有没有余额;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失效;持卡人停止使用信用卡,退回给原发卡银行;信用卡先丢失后挂失;发卡银行更换新卡。犯罪人利用信用卡作废的从事诈骗活动主要在其上银行申请挂失到发卡这一时间,使用废卡进行大宗消费,商家向银行请求付款时会发现持卡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银行也会遭受损失。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制造信用卡的行为。具体做法是模仿信用卡的材料、图案、格式、磁条等进行制造,足以达到仿真的程度。一般来说,犯罪人伪造他人的信用卡,这样能掩盖犯罪行为。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包括伪造者自己使用,也包括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送给他人使用,无论是本人使用还是他人使用,都是本罪中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由于伪造的信用卡上没有金额,如果得逞,直接会使特约商户遭受经济损失。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根据我国信用卡法规和各发卡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只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能转借或转让。所以非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去消费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拿着拾得的信用卡取银行自动取款机去取款,其性质是否定罪呢?有学者认为,如果行为人用真实的密码取出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法的不当得利理论。有人认为其属于刑事诈骗行为,原因是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而不是行为人自己的。

  4.第三,采用透支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诈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金融业的发展,采用信用卡透支形式诈骗案件越来越多。那么什么是信用卡透支呢,信用卡透支简单的来讲其所指的就是持有信用卡的人在该银行账户上已经没有了资金或者资金已不足,这时持卡人在透支限度的规定下进行消费的一种行为,也就是银行在向客户进行有条件的借钱,透支消费是信用卡消费的重要举措之一,自然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又信用卡所属银行来承担。而透支又可以西划分为善意透支、恶意透支。我国信用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在存款账户上应保持足够的金额以备支付,如果确有急需,允许限额透支。自透支当日起,巧夭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从第16天起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一个月或透支超过限额,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并可取消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本息。在本章程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内透支的是善意透支,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限期,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是恶意透支。

  在实践中,还要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行为。善意透支,顾名思义,就是非故意拖欠银行的资金,没有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善意透支不构成犯罪。而恶意透支主观上具有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并且也实施了占有银行资金的行为,因此具有刑事案件的违法性和该当性。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有增多的趋势。因为近些年,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工资也涨了,人们有富余的钱进行消费。银行也降低了办理信用卡的门槛,只要用户有一份稳定的收入就能办理信用卡,加上民办银行的普及,能办理信用卡的银行增加,各个银行之间办理信用卡竞争激烈,因此,很多人很容易办理信用卡,不少人甚至持有多个银行的不同的信用卡。大有泛滥之趋势。这就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冒用、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就会出现。

  前面提到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最关键因素在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最主要的方法当然是犯罪人自己供认。内容有供述作案动机、作案用的伪造或者假冒信用卡,如何盗取信用卡密码,如何在特约商家刷卡恶意透支,银行关于催款的证明文件。

  如果出现犯罪人拒不认罪的情况,法官必须寻找相关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人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来寻找不同的证据。如果是冒用信用卡的情况可以收集消费明细、银行催收欠款单、被冒用人的身份证、公安局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情况可以收集伪造的信用卡、银行催收欠款单、对伪造的信用卡所做的技术鉴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如果是恶意透支的情况,则需要收集消费明细、银行催收欠款单、消费场所人员的证人证言、公安局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四、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和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和其他诈骗罪一样,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犯是典型的数额犯,根据犯罪分子诈骗数额的多少定罪量刑,根据起点数额、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划分为三个层次的处罚。最少是拘役,最多是无期徒刑,还有并处附加刑,均为罚金。从20万元以下至没收财产。处罚梯次体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信用卡诈骗犯罪我们不提倡死刑,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

  另外,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起点数额,根据实务需要,目前以人民币6000元为起点,而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大,均由各地方法院进行实际裁量。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甚至相关的信用卡犯罪,如盗窃信用卡罪都出现新的内容和手段,我们唯有不断研究,不断深化,加强对该种犯罪行为的认定her加大打击力度,都会取得令当事人和社会都满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黄祥青.审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J].中国审判新闻,2007,(5).

  [2]肖晚祥,张果.“非法占有目的”之刑事推定[J].上海审判实践,2010,(3).

  作者简介:于千涛(1975-)男,主管药师,本科,研究方向:医事法学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中心卫生院)

  于千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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