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 来源:知识文库
  • 关键字:侵权责任,请求权
  • 发布时间:2015-01-13 08:03

  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一、民事责任竞合概述

  1.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同时并存,是指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数种责任方式。行为人究竟应当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需要在法律上确定。

  2、侵权责任竞合的产生。

  关于民事侵权责任产生问题,理论界大都认为产生于法律规范竞合理论。现有的法律理论大多是抽象的,而且要根据实际生活和理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生活中会产生一些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所以我认为,侵权责任竞合还是产生于实际生活中。

  3侵权责任竞合的形态。

  一是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即一个侵权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例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使用中爆炸造成人身伤害,受害人既可以依据合同向商家请求侵权违约损害赔偿,又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商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两个冲突的请求权只能行使一个。

  二是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就是一个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例如,侵害肖像权而获利,所得利益就是不当得利,同时也构成侵权责任。

  4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

  ①处理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规则。

  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例如对于故意受领出纳员多给钱款者,无论是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内容和标的都是那一具体标的物,并且无事前约定责任,因此,或者选择前者,或者选择后者,只能选择其一行使;并且选择其一行使后,另一请求权即行消灭,而不能两个请求权一并行使或者分别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规则,确立了民事责任竞合的选择规则,它虽然规定的只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于研究侵权责任竞合的其他形式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②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竞合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是必然的。这种后果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也可能是没有规定的,还有一定的意外后果。权利人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一个关键点。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性质,最重要的是确定责任的性质。比如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确立了合同法律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还造成轻微的人身损害,那么就来看看侵权责任法对此有无具体的规定,如果侵权责任法认定这种人身损害行为为侵权责任,那么这种责任的性质就是侵权责任,反之,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种行为具有侵权责任,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定性为违约责任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合同,确定了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选择作为共同侵权行为起诉,则只能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再同时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第三,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请求权。在当事人之间事先有合同关系,且已经明确约定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说明当事人之间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是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因此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来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总之,构成侵权责任竞合,其法律后果就是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对此,应当保障受害人的权利,经由其选择。

  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原因。

  ①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根本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多种责任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最常见的,因为它们反映了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其他的法律责任发生竞合的概率不高,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因为与生活联系太紧密,因此经常发生竞合的情况。关于这一点,《合同法》一百二十二条有具体的规定。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个违约责任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预期利益,而且侵害了债权人的固有利益。预期利益是不可预测的,间接的利益,固有利益就是直接利益,可以预测的。侵害债权人债权的预期利益,产生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构成了违约责任。侵害债权人固有利益,如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既产生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构成侵权责任;也产生了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违约责任。

  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具体原因。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发生的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种: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诚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例如,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思签订本该撤销或变更的合同,甚至是无效的合同,对方在非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签订合同造成一定的损失。有时,对方当事人会做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造成违约。

  第二、侵权性的违约和违约性的侵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具体来说,违约行为由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前提条件,发生在前,是因。违约行为发生在后,是结果。二是“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具体来说,侵权行为由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行为是前提条件,发生在前,是因。侵权行为发生在后,是结果。理论的成熟会为实务操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总之,侵权请求权在实际操作中,多集中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弄清此二者的形成原因和适用条件,无疑会对我们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1]于卉.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2]崔毓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3

  作者简介:张宇(1979-)男,主治医师,本科,研究方向:医事法学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中心卫生院)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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