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号的建立应严防信息泄露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个人税号,信息泄露,纳税人
  • 发布时间:2015-02-10 13:30

  2月3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阶段截止。《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对于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意见稿明确:“自然人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首次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登录其纳税人识别号。”

  同时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近期,媒体大都对此点赞,专家们也对此表示是进步的体现。有助于唤醒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有专家指出,个人“税号”的纳税信息与身份信息、银行信息、不动产信息等实现共享,是建立个人“税号”制度的重要前提。打通部门的壁垒,实现各个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消灭信息“孤岛”,这不仅是建立个人“税号”制度的核心,也是建立全社会征信系统的核心。另有有学者认为,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只有有了“税号”制度,每个人的纳税信息才能归集到一块,由此才可以综合计算一个人、一个家庭的收入情况与税率水平,才能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个人‘税号’的频繁使用中,‘我是纳税人’的意识将不断被激活,个人‘税感’将不断增强。”作为纳税人,同时也会要求政府“花钱”更加透明公开,这也是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而笔者认为,在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建立的同时,还应解决纳税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正如专家所指,还应落实纳税信息的保密权。税收征管法涉及社会信息管理问题,征求意见稿虽然也对纳税信息保密做出相应规定,但还应细化,制定专门条款,对信息保密对象、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涉密信息公开的条件、保密准则的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享有特权等都做出规定。

  同时应明确在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纳税人信息一旦泄露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谁来承担,从而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普遍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涉税信息提供豁免例外与健全的涉税信息保密制度,是涉税信息情报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三个维度和支撑点,《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应予以全面考虑,综合采纳。比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获得与使用纳税人、第三方提供的涉税信息时,要有严格的程序、权限,要严格遵守保密的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目前,关于保密的条款显得薄弱。

  本报评论员 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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