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成本
纳税成本,也称为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或第三方按照税制要求在计算缴纳税款过程中支付的各项费用。纳税成本的构成比较复杂,不仅包括纳税人的货币支出,还包括时间支出和心理成本,因此,对纳税成本的量化测算较为困难。
1.国地税征管交叉增加纳税成本
对于大部分纳税人而言,在其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都需要接受国地税两套税务机关管理。这意味着每一个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在登记、购票、申报、接受检查、提供档案资料等方面都需要同时向国地税两套税务系统履行两套程序,在国地税两地之间来回奔波办理两次手续,这对于纳税人的精力和时间都造成了极大的耗费,极大的增加了纳税成本。
2.国地税重复及稽查增加纳税成本
税务稽查是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的有效手段,各级国地税对税务稽查工作都非常重视。但是在现实工作中,针对同一纳税人,国地税之间并未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二者通常各自开展税务稽查,各自为政,经常出现国、地税甚至国税和地税内部的管理和稽查部门重复进户,这种多头、多人、多次进企业管理或检查的行为给纳税人增加了时间和心理上负担。
(三)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是指不能归入税收运行成本中,但与其直接相关的,由征纳主体之外的其他部门或社会成员所负担的成本。也就是税收超额负担的“哈伯格三角”问题。
1.国地税执法不同,影响税法权威
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少语义模糊的概念,对很多情形也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界定,需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事实进行认定,这称为自由裁量权。由于国地税机构的分设,从而产生了两个不同的行政主体,各自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环境、压力、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从而造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也不同,这便对税收自由裁量权产生了挑战。在实践工作中,国地税两部门在执法中对同一法规政策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执法尺度,同时又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这便会造成对纳税人的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裁量结果,导致执法不公、税负不平,不仅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更影响了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系统的权威性。
2.国地税争夺税源
国地税机构分设之后,由于受到管辖利益的驱使和税收计划的压力等原因,部分地区经常发生国地税之间争抢管户、争夺税源的情况,在争执不下时还存在国地税各自向纳税人行使税收执法权,损害纳税人利益,不利于涵养税源,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且,由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于国地税管辖范围也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使得有些企业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在国地两局之间采取“游击”战术,哪头缴税少便往哪头跑,进一步造成两局争抢税源。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凡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开业)登记的,而且真正属于“新办”概念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除此之外,仍由地税机关管理。我国法律还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这种将所得税仅以企业成立时间或主营业务性质来划分国地税的管理权的规定,不仅会造成税源争夺,还容易受国、地两个税务局税收任务、政策掌握尺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使同类型、同规模的纳税人的核定方式、核定税额不尽相同,导致税负不均引发新的矛盾。而且,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地税的税源进一步缩小,国地税分设所带来的税源划分问题进一步加大。
文 田依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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