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税权尚在 人大监督不能流于形式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调税权,税收法定原则
  • 发布时间:2015-03-31 08:18

  据新华社3月25日报道,《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已经党中央审议通过。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该负责人介绍,2020年前,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拟新开征的税种,将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步起草相关法律草案,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该负责人还表示,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将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并相应废止1985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此期间,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仍然有效;国务院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税制改革需要,依据授权决定和相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从上述内容来看,在2020年之前,国务院仍有权调整税收政策。目前我国18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3个通过了人大立法。而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以国务院制订“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的。这表明,未来五年时间左右的时间内,国务院调整的税收政策空间还是不小。

  据媒体报道,前年的全国“两会”上,赵冬苓等31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正式提交过《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这份议案还曾被誉为“最有含金量的议案”。

  在今年“两会”期间的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表示,“税收法定就是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落实税收法定需要有一个过程,加快立法也不是要搞‘大跃进’,在一夜之间把税收的暂行规定和条例全部上升到法律。”

  笔者认为,刘教授所言很有道理,税收法定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否还应该考虑在过渡期内,让权力不再任性?

  我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他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七款规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据此,笔者认为,应对执行机关的“有权任性”,人大应有所作为。在当前税收法定的过渡期中,人大应发挥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行使其合理的监督权和撤销权。否则,很难说是否会重蹈一个半月内连续三次上调燃油消费税的覆辙。

  文 牛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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