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萍:推进“营改增”税负公平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营改增,税负,税收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3-31 08:31

  全国政协委员,立信甘肃分所所长张萍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营改增”的提案。

  张萍认为,“营改增”是我国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措施,改革增强了企业发展的活力,避免了重复缴税,为企业长远健康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案由

  张萍认为,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后,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及不同企业因自身发展状况的不同,致使税改对企业产生的税负影响也不尽相同。

  例如:对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而言,“营改增”前,该类企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购置机器设备所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用于抵扣,而“营改增”后,被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享有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加之可抵扣大量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该类企业的税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则由原来营业税的5%调整到增值税的3%,税率上大大降低,成为此次“营改增”的最大受益者。

  但是,也有部分企业存在税负增加的现象:一是人力成本较高、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主要依靠知识技术和人力创造价值,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销项税额多而进项税额少,因而税负会增加;二是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虽然企业购置运输设备、燃油和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获取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因大部分企业不会经常更换设备,且燃油费只能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抵扣,致使该部分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三是特别服务业中的小微企业,难以获得进项税票,税负也会增加。

  “营改增”后,对不同企业而言,其税负增减不同;同时,“营改增”对不同区域的影响也有不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而这种减轻企业的税负,落实到不同的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其影响完全不同。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70%、80%的企业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他们面对的下游企业根本不可能提供一般纳税人发票,谈何抵扣?只能年底注销,年初再注册,这样恶性循环,始终发展在起步阶段!

  建议

  (一)积极调研,针对区域不同企业存在税负增加的问题,做好调整和优化税制的深化改革,以确保这部分企业税负有所减轻。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重新界定。建议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让企业自主选择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不要对刚达到标准的就强制认定,以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尽快发展。

  (三)在“营改增”中应考虑减轻中介机构的税费。咨询服务类企业大多数是人力成本较高,主要依靠知识技术创造价值的企业。比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销项税额多而进项税额少,但这些机构又是市场经济监督体系中重要的制度安排,是经济建设中的鉴证者,维护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在税制改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考虑减轻中介机构的税费。

  总之,“营改增”是我国税收改革中一次重要的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但其对于促进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同时对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将产生重大意义。建议各个试点地区及行业应该实现“自身的完善”,一方面需要把握好改革的顺序和节奏,将改革有条不紊地推进;同时,鉴于“营改增”改革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影响不同,因而应在利益的衡量中实现平衡,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

  点评:“营改增”应尽快扩围,同时综合考量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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