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解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问题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15-03-31 08:4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以下简称17号公告),并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本报选编如下:

  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2014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于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3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也为了向征纳双方提供一份内容全面、便于查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减少“文件套文件”现象,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基础上,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

  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17号公告按照原有做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若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则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有两种方式可享受优惠政策。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若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对于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17号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则可以填写预缴申报表,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7号公告还简化了小微企业备案手续。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本次的17号公告修改了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此外,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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